中国民主法治的道路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学术界不少人对近年来出现的“依法治村”、“依法治厂”、
“依法治校”等国家政权体制外的基层组织的依法治理活动颇多微词,
认为这样做似有“抓了芝麻、丢了西瓜”之嫌。对此,我不赞成。

  建构法治虽有规律可遵循,但无先验固定模式可套用。我们必须
积极、审慎地推进依法治国。而从“依法治村”、“依法治厂”、“
依法治校”等基层组织的依法治理活动抓起,积累一定经验,由下向
上地逐级逐步推进,正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重要手段。

  第一,从“依法治村”、“依法治厂”、“依法治校”等基层组
织的依法治理活动抓起,逐级由下向上推进,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
成功经验与智慧在民主法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中的科学运用。

  众所周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是国企改革。但党和政府在
启动经济体制改革时,并没有从国企改革入手,而是从传统体制之外
培育、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做起。事实证明,这样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在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为国企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参照系,而且还减少、减轻了政府和社会为国企转制而必须付出的成
本与代价。

  因此,我们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时,也可仿效经
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先绕过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难点(如国家政治生活
中的党政分开、权力制约等),从相对容易的非国家机关的基层组织
的民主法治抓起,然后由下向上逐级推进,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或
减轻大规模的社会动荡,而且还可为未来的国家政权体制的改革提供
有益的经验。例如,在国家政权体制中,怎样辩证地处理执政党与人
民、政府之间的关系,无疑是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难题。而我们如
果能把农村中的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理顺;
能把城市社区中的党支部、居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三者的关系理顺;
能把企业中的党组织与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方面的
关系理顺;能把学校里的党组织、教代会、校长三者的关系理顺,那
么,就必定会为我们处理好党、人大、政府三者的关系提供经验。

  第二,从“依法治村”、“依法治厂”、“依法治校”等基层组
织的依法治理活动抓起,逐级由下向上推进,是提高公民素质、启迪
民智,创造更高民主法治文明的有效途径。

  近代以来,如何提高公民素质以适应民主法治建设需要,一直是
许多仁人志士为之忧虑的问题。严复为了“新民智”,翻译了《法的
精神》等许多法学名著;孙中山提出“训政”方略,旨在教会民众如
何运用民主法制;梁漱溟在山东进行长达七年的乡村建设,等等,为
唤起民众、重塑民族素质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收效甚微。原因就在
于他们没有很好地把经济进步与公民素质进行有机结合。而如今,随
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缺乏独立利益的个
人和企业,逐步成为多元的独立的利益主体,“经济人”形成之后,
必然向“政治人”转化,产生政治要求。在基层的民主法治实践中,
人的素质必定会迅速提高,成为成熟的“政治人”。

  第三,从“依法治村”、“依法治厂”、“依法治校”等基层组
织的依法治理活动抓起,逐级由下向上推进,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财力、物力所决定的。

  实行民主法治是需要付出一定经济成本的。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是发展中国家,一下子很难付出全国范围的、与西方
发达国家匹敌的民主法治建设所需的经济成本。况且各地区经济发展
的不平衡也制约了全国范围的民主法治进程。既然鼓励“一部分人、
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那么就很可能出现“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
的民主法治先行起来”。基层组织的民主法治的经济成本比较低,像
乡村的“海选”简直就是一所免费的民主法治培训学校,它与初级阶
段的国力是相适应的。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有民主法治精
神的事物,最终都会由星星之火发展成燎原之火。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