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与防治腐败
参与人:
应松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胡建淼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
话题背景:
江泽民总书记曾提出著名论断: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他说:
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
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
所以说,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
重政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旗帜必须鲜明,态度必须坚决,工作必须
锲而不舍。当前,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办案,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
备条件。不论行政或司法机关都要把保护公民权利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同时,行政和司法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制约,人大要切实加强监督,
防止权力的滥用。
应松年:防腐,必须严格依法行政
防治腐败,既要防,又要治,而防则更带有根本性。腐败发生,
严加惩办,当然是必要的,但这毕竟是事后补救,虽已清除蛀虫,但
损害已经造成。有些损害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惩办当然也是一种警告
和威慑,但从这几年的实践看,似也并非解决腐败问题的唯一途径。
只有防患于未然,使腐败不致或难以发生,才可能是制止或控制腐败
的有效措施。
预防,一要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要常抓不懈,使各级干部增强抵
制腐败的免疫力;二是制度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善制度,使之
无可乘之机,从根本上铲除腐败得以滋生的温床,是防治腐败的关键
所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旧的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
下的新情况,在金钱的诱惑下,一些意志薄弱者就掉入泥淖;也有某
些地方建立了一些新制度,但存在漏洞,并不能制止腐败。不重视严
格科学的制度建设,不堵塞滋生腐败的渠道,以至出了一个管志诚,
杀掉,又冒出第二个管志诚。在这里,思想不坚定是主观因素,但客
观上如无可乘之机,就能防止主观意图转化为客观现实,这对干部也
是一种挽救。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
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
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
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实在是至理名言。需要
特别强调指出的是,制度必须上升为法律,才有可能是稳定的、严格
的和公正的,就不会停留在一地一事或一时,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
时过境迁,失去作用,或仅对某些人适用而对另一些人不适用。这就
是说,防治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产生效力。
但问题不仅于此,应该说,这一段时间,我们也根据具体情况,
制定了不少有助于防止腐败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没有严格依法行政,
这些制度还不能充分发挥,也就是说,治理还没有到位。例如,收支
两条线问题,国家机关如果不实行两条线,就有可能动用手中的权力
去“创收”,产生腐败是不可避免的。有鉴于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了
在行政处罚领域中建立裁决与执行分离、收与支分离的制度。但有些
地方并不严格依法行政,因而“创收”现象继续存在,或变相“创收”
继续存在。腐败也就难以遏止。这里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推而广之,只有在国家机关的活动中建立起真正的而不是表面的收支
两条线制度,并且成为刚性的法律制度,严格依法行政,这一环节上
的腐败才能得到防治。总之,无论是防还是治,都只有通过法治,通
过严格依法行政,才能真正收到防治腐败的效果。
江必新:治赃贵在治权
古人言:“贿从权转”、“贪因权便”,意即权力的非法或不当
行使,是腐败的直接根源,故治赃贵在治权,止贿莫重于防止权力滥
用,根治腐败的治本之策在于有效地控制权力,而对行政权的控制是
依法行政的基本目标之一。故依法行政是医治腐败的一剂良方,根治
腐败有赖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彻底贯彻。
从防止腐败的价值取向来看,行政必依之法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是通过行政组织法、编制法对行政职权进行科学的分解,对行政职
位进行合理的划分,并通过职能的分配,形成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力制
约机制。二是通过行政行为法划定行政权的作用范围,确定行政行为
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设定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
政行为的基本要件,尤其是要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并明确规
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实体规则的法律责任。三是通过行政程序法
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过程,设定最低程度的公正程序标准,增加行政过
程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参与度,合理配置行政权与行政管理
相对人的权利,并明确设定违反行政程序法的法律后果。四是通过行
政复议、行政监察、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法强化监督机制,纠正违法
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高度的自律。五是通过公
务员法建立有效的勤政、廉政激励机制,并对公务员提供必要的职务
保障,以增强公务员的荣辱感和对职位的珍惜意识。
从我国的目前情况看,利用资源分配权、许可权、自由裁量权(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裁量)“寻租”的现象比较严重,故必须特别关
注、高度重视对有关资源分配行为(包括计划、规划行为)、许可行
为、自由裁量行为、行政不作为的规范和监督。
胡建淼: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重
要内容。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了对宪法的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中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依法治国是已被国家的根
本大法确立了的治国方略。
然我以为,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好“官”,依法治好“权”。
“官”与“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违法都得依法受到法律制
裁。但前者违法会比后者违法可怕得多,因为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
最具体直接操作的却是官,如行政执法“官”、法院裁判“官”等。
如果说“民”的违法会毁坏一个“点”,那么“官”的违法就会毁坏
一个“面”。
权力是国家的机器。但权力不能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它必须
按照法定的规则来操作。这是法治本身的要求与体现。所以,依法治
国必须依法治权。一个国家没有比不是法律约束权力而是权力约束法
律更为危险的了。
依法治好了官,治好了权,反腐败斗争的胜利也就指日可待了。
编后:
依法行政三人谈作为本刊建国50周年法制建设的系列专题报道,
至今已完成了对设定话题的探讨,对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典型
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意义深远,反响强烈。来自法学界不同研究
领域的十多位专家、学者在百忙之中抽暇捉笔,行文间闪烁睿智,提
出了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发聋振聩。作为编辑,我们对专家的热
情参与和读者的高度关注表示由衷的谢意,并祝愿我国的行政执法水
平迈上新台阶!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10月18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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