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受阻话改革
——法律故事(11)

野山闲水 整理
  《中国青年报》1999年 9月28日发表了《公然动用交警阻挠法院
执行》一文,说的是河南省洛宁县委副书记孙晓伟于 9月14日动用交
警大队拦截法院车辆阻挠依法执行的闹剧,“下午 5时10分,洛宁县
委副书记孙晓伟通知洛宁法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魏明新到其办公室了
解这一情况,并要求魏明新立即将这批铅精粉追回。魏说押送的车已
经走了,等变卖后先将款交给县委而不给林业局,然后听候县委的协
调处理。孙晓伟不同意,在没有征求魏明新副院长同意的情况下,指
示县交警大队要迅速将法院运送的铅精粉车给截回来。”“14日下午
5时30分,法院先行的两台押运车在离县城10多公里处, 被鸣叫警笛
的交警车辆超车拦截,10多名交警跳下车来,将法院押运货的两名司
机的行车证和驾驶证强行扣押。在法院干警出示执行公务证,声明是
法院依法执行任务时,县交警大队的人却说:“你们是在执行任务,
我们是在执行县委的命令。”争执中,几百名群众围观,议论纷纷。
最后,洛宁法院的两辆押运车被强行扣押回县城。事后,洛宁法院与
交警队多次交涉也无结果。”

  这则报导引起了网上法律界人士的讨论,现摘要如下:

  大李(检察官):

  1, 让人想起法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规定:当预审法官(检察官
员)到场时,警察局长的权力自动失效;

  2, 如果一个副县级的党政官员的一个所谓命令,就能使事件严
重到最高人民法院出面的程度,那么,这一状况再度表明:司法制度
的改革已经到了执政党的治国方略能否真正实施的关键时刻;尽管此
例被公开而有较大社会影响(背景是中央同意本年度为判决执行年),
但是,此例正是这一类问题的一个代表而已。如果所有类似情况均须
由最高法出面,则法治何从谈起;

  3, 那个副书记作为一个人,他的胆子也许很小,但是,在其职
位上,一个副书记可以发出一项让交警执行且使交警感觉比执行法律
还要要紧的命令,则必须检讨对司法的管理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否存在
问题,这一问题是否已经危及党章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活动”的政治原则以及宪法规定的“任何政党必须遵守宪法
和法律”的庄严宣示;

  4, 如果前论正确,则不必对副书记作出过于严苛的处罚处分,
而此事应当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开始,至少应当判决执行制度改
革的开始。

  冷眼观潮(记者):

  封建传统中的一些东西依然在统治人们的思想。在实行法治的过
程中,我们有必要探讨“法律心理基础”这个问题。记得《法律与宗
教》中有句话: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们的民众
(当然包括领导者)有没有以一种信仰的心理状态对待我们的法律?
我觉得,对于现在的管理者而言,法律是工具性的,他们lookdown 
the law,而不是“须仰视才见”。对法律的蔑视是“风起于上”,
所以才有了那么多的暴力抗法。变革法观念,实行法治,对思想进行
革命是很必要的。

  野山闲水(法官):

  1、 我也想起美国的执行制度。美国的法院中并没有“执行庭”,
对法院的判决的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的指示而进行的。在执行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时,下级法院须依据当前案件的事实对上
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律结论进行分析与解释,然后再决定具体的救
济方法,并指令行政机关予以执行。也就是说,对裁判的执行不由法
院进行,而是由行政机关执行,把执行权划归行政权,不属司法权。
这对维护司法权威是有利的。而在中国,不仅法院自己执行生效裁判,
还要执行行政机关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是否可以说,理论界和
决策者当初就没有搞清审判和执行是两种不同的权能?

  2、 本案还不是一个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本案中法院执行的是
当地县林业局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是个行政执行案件;不是一个普通
的债权债务案件,而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行政处罚。饶有意味的是
,这位县委副书记没有支持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而是公然抵制
“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行政处罚”,反而为被处罚人“服务”,且动
用由纳税人支撑的行政人力、物力。以时下不正的社会风气为参照系,
我们是不是有理由对这位副书记行为的背后挖掘一点什么东西出来呢?

  3、 作为县委副书记怎么有权力调动属政府部门的交警去执行他
个人的“命令”?党政分开已说了好几年了,可在现实中“党比政府
大”的观念,是那么的“深入人心”,无怪乎,当了“长”后就要奋
斗而“升”书记。行政管理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原则,行政机关已到了
分不清谁是“上级”。

  4、 “魏说押送的车已经走了,等变卖后先将款交给县委而不给
林业局,然后听候县委的协调处理。”法院已到了如此“低三下四”
的地步,可谓谦卑了。司法权威消失怠尽。

  5、 从以上各论可以看出:第一,党政不分已到了何等严重的程
度;第二,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了地方党委的所
属“部门”,人财物由地方控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已荡然
无存。如果我们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可以让一个拥有一点权力的县
委副书记为所欲为,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痛下决心改革呢?

                      1999.10.4

  注:检察日报1999年10月13日发表此文:
  http://www.jcrb.com.cn/html/1999/10/13/H19991013_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