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便公民 推进法治
——写在行政复议法实施之际

江必新
  10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正式实施。行政复
议法的颁行,是我国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迈出的又一重要
步伐。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
强化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求救济权的保护,给了老百姓许多方便。

  方便之一:请求救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法不仅大大增
加了明确列举的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且承认对不作为也
可以申请复议;不仅将涉及政治权利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而且允许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
据的规章以下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方便之二:申请期间的设定意味深长。行政复议法将申请复议的
一般期间由十五天改为六十天。这个一般期间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六
十日的情况下才可以改变。这就意味着前此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
期间少于六十日的一律无效。不仅如此,由于正当理由而耽误法定申
请期间的,耽误的期间应从法定期间中扣除。

  方便之三:选择复议机关的空间进一步拓展。行政管理相对人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对海关、
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不包括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以外,既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
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方便之四:申请复议的方式更加灵活。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书
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应将法定事项
如实记录,而且有义务将该记录的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方便之五:复议审查方便快捷。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但
实际上取决于申请人的意志。申请人如果要求听取意见,复议机关即
有义务听取各方意见、调查情况。

  方便之六:举证规则具有重大突破。复议程序一经启动,被申请
人即应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
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方便之七: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意志得到尊重。在行政复议决定作
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只要说明理由即可以撤回,
避免了申请人硬着头皮打不愿打的官司的尴尬局面。

  方便之八:救济措施得到进一步强化。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法设定了多种救济渠道:一是上级行政机
关应当责令其受理;二是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三是申请人可
以就不予受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是追究复议机关有关
人员的法律责任。

  与民方便,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
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体现,也是法治国家新型官民关系的
折射。

  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条件控告政府,不仅表现出我国对被管理者
权利的尊重,而且表明我国政府是一个勇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政府;
不仅表明我国政府是一个对自己充满信心的政府,而且表明其在治理
国家方面的大智大勇。

  鼓励老百姓向自己“开刀”,这是一种精神、一种品位,更是一
种境界、一种风范。

  西人曰:有什么样的政府,就有什么样的国民。古人云:爱民者,
民恒爱之;刁民者,民必刁之。可见,与民方便,实乃与国方便!

  现实中,个别“衙门”或“父母官”,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救济行为为犯上作乱,千方百计地设置障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
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或暗地里给穿上“小鞋”,或明目张胆
地打击报复,或不择手段地诬告陷害。这与行政复议法所昭示的精神、
境界相比,显得何等短视、何等猥琐!

  愿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能使畏惧“民告官”者,壮一点精神、增一
分胆识、添一种境界;愿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能使平民百姓方便多多、
保障多多、福祉多多!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10月4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