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中国特色”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中国的民主法治面临着一个如何体现中国特色的问题。何谓“中
国特色”?除了有关权威著作和文件的阐释之外,我认为还应把握如
下两点:

  第一,“中国特色”是一种阶段性现象,而非永恒性现象,既然
属于阶段性现象,那么它就是暂时的,必定向更高阶段迈进。

  民主法治既是一种目标,又是一种过程,它要经历不同的、由低
向高的发展阶段,而不同阶段则会有不同的特色,我国目前还处于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这时的民主法治只能是初级阶段的民主法治,
还不可能进入中级或高级阶段。如民主选举虽有一定范围的直接选举、
差额竞选,但重要的民主选举还属于间接选举、等额选举。这可以说
是中国民主选举的一大特色。但这种特色是阶段性的,随着物质文明
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我国将来必定会实行直接民主制和差额竞选制的。

  再如,由于目前司法队伍的素质还不尽如人意,外部对司法活动
的不当干扰还较严重,司法机关需要借助一定的、健康的外力清除自
身腐败,抵御外来不当干扰。在这种背景下,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
监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也可以构成中国现阶段司法制度不同于别
国的一大特色。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这样的个案监督毕竟属于权
宜之计而非长远之策。

  不承认初级阶段有初级阶段的民主法治,而超越时代限制、拔苗
助长的设计推行将来中级阶段、高级阶段的民主法治,当然是一种法
治浪漫主义。但是,如果把初级阶段不得已实行的一些民主法治举措
当做千古不朽的“特色”而沾沾自喜,进而裹足不前,其危害则更甚
于前者。

  第二,“中国特色”大都是一种技术性和形式意义上的现象,而
不是什么地缘特色或恒久不变的民族特色。

  世界的确存在不同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
到来,“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在信息革命年代,人
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已缩小至零,中世纪末期的诗人但丁憧憬的“世
界帝国”、“世界公民”已非遥遥无期,统一的、世界性的法律已潮
水般地涌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我们将遵守世界经济活动的
基本规则;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意味着我们将遵
守世界保障人权的一般规则。

  历史发展是一种多样性的统一,多样性是特色,但最终要受统一
性的支配。从这一角度来看,“中国特色”只能是在人类公理(统一
性)支配下的技术、形式意义上的现象。例如,我们不搞西方多党制,
但对以党监督党的政治发展规律,我们是要尊重的,所以,中共与其
他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载
入宪法;我们不搞三权分立,但对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发展规律,
我们是要尊重的,所以我们正在加紧制定《监督法》。

  近代著名学者梁启超曾从民族文化交流的角度,将中国历史划分
为中国的中国、亚洲的中国及世界的中国三个发展阶段,“自黄帝以
迄秦之一统,是为中国之中国,即中国民族自发达、自竞争、自团结
之时代也”;“自秦一统后至清代乾隆之末年,是为亚洲之中国,即
中国民族与亚洲各民族交涉繁颐竞争最烈之时代也”;“自乾隆末年
以至于今日,是为世界之中国,即中国民族会同全亚洲民族,与西人
交涉竞争之时代也”。梁氏以民族文化间的交流为着眼点,阐明中国
历史实乃炎黄子孙与异族、异邦之文化不断交流、扩大的历史,启发
我们要以开放的眼光来审视中华民族所走过的路程。本世纪80年代初
期,邓小平提出中国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其
实这也应是中国民主法治的方向。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