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意识与现代法治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过去两千年中基督教所创造的
各种心理基础和许多价值上面的。例如,不合作主义原则(与基督教
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没有拘束力);旨在使人性升华的法律改革
原则(人类制定法律是为了惩恶扬善、扶贫抑强);法律与道德体系
保持一致原则(重要道德规范的法律化,以及法律被人信仰而道德化
);良心原则(法律不仅可以在学究式的推理中发现,而且可以在立
法者或法官的心中求得);私权(其核心是财产权)神圣和契约自由
(由于上帝的恩宠,个人有一种通过运用其意志来改变自然和创造新
的社会关系的权利);统治者权力受法律限制原则(统治者在运用其
意志的时候,须尊重其臣民个人的良心,尊重他们的财产权和契约权,
尊重体现臣民良心、财产权和契约权的法律),等等,都与西方历史
上基督教的发展有密切的关联,有些甚至是由基督教的历史经验和教
义中直接引申出来的。

  反观中国,我们却发现有史以来形成的民众宗教意识在总体上是
不利于现代法治,而有利于人治的。

  第一,民众的宗教意识缺乏超人间性,而喜欢把彼岸的神变成此
岸的活人。

  基督教的“上帝”、佛教的“佛”和伊斯兰教的“真主”都生活
在“天堂”,不食人间烟火,具有超人间性,凡夫俗子对他们是可望
而不可及。那些宗教的教职人员则只是神的仆人,而不是神的化身。
可是,中国民众宗教意识中的神常常就是活着的某一个人。单从近年
来民间的一些邪教活动即可窥见一斑。法轮功教主李洪志自称是佛、
释迦牟尼转世;陕西“门徒会”教圣李三保自称是“神的儿子”;湖
南的三元教主持陈天福自诩为“弥勒佛的化身”、“当今活佛”;苏
北的黄坛教教主自称是“观音菩萨的儿子”;上海一名叫林有来的中
年男子自创了“林有来的基督教”,称自己“三次被神接到天堂”,
是持有赦罪权柄的“大祭司”,跟着他可以“包平安,包有福,包进
天堂”。这些邪教发展速度快,并且拥有相当数量的信徒。

  把神设在彼岸,容易产生众生在彼岸之神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
有利于法治意识的形成;而把神设在此岸,把活人神化,却容易导致
人治,导致政权、神权的合一,导致信徒将整个身心交给教主蹂躏。

  第二,民众的宗教意识缺乏超功利性,而具有极强的追求实惠、
实用风格。

  基督教、佛教等宗教重视理性思辨,具有非功利、非实用特点。
中世纪的基督教讨论“一个针尖上站几个上帝的天使”问题可谓基督
教轻功利、重思辨的典型事例。佛教对人生本质、世界本体和彼岸世
界的探讨,也正是中国重视现实人生、侧重经验认识的儒家之短处。

  反观中国民众的宗教意识,我们发现,它具有极强的实惠、实用
风格。民间诸神几乎都有各自不同的功用,随时随地涉足人们的世俗
要求、实用心理。遍及城乡的庙宇也因其中神灵掌管不同的人间事项,
显示着各自独有的威仪。人们对神灵的祈盼很功利,为了达到有求必
应的目的,会千方百计地讨好它们。出于某种功利心理,他们对神的
供奉也以人们普遍喜爱的物化形式来进行,例如,腊月二十三(北方)
或二十四(南方),人们之所以要用麻糖供奉灶王爷,是因为这一天
灶王爷要到天上向玉皇大帝汇报一年来人们的善恶行为,麻糖是甜的,
灶王爷吃了会嘴甜,多说好话。

  宗教轻功利、重思辨,容易产生为理想而献身的精神,有利于秉
公执法,为法律公平正义而奋斗的法治意识的形成(美国宪法的制定
者、开国功臣们大都是清教徒)。而重实惠、实用,却容易产生“各
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有奶便是娘”一类反社会、极
端自私自利的意识,而不利于积极出庭作证、追求普遍平等正义等法
治观念的形成。

  第三,民众的宗教意识缺乏一元性,而是多元性,不是服从一神
支配,而是服从多神驱使。

  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宗教都是一神教,而中国民间的宗教
意识却是多神信仰,家有灶王爷,村有土地爷,城有城隍爷,山有山
神,河有河神,不一而足。

  一神教经过转化,有利于对法律规则的认同与忠诚,有利于法律
至上观念的形成。而多神信仰却容易导致蔑视法律尊严、破坏法制统
一性现象的产生。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