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执行兑付法律白条

游振辉
  易科执行——就是执行对象和方法受阻时,可变更执行对象和方
法。如,没钱还,可改成限制人身自由,这就从财产执行改成人身执
行。

  时下清理“法律白条”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展开,这至少说明了几
个问题:第一,“法律白条”“欠账”太多;第二,中国司法界开始
重视并下决心改变这种被动状态;第三,各级法院似乎有了“主心骨”
,“硬”执行不会轻易丢掉乌纱帽。媒介也进行了空前广泛的报道,
或战果辉煌,或措施得力,或暴力抗法得到惩处……

  其实,执行的法律规范并没有改变,而战果却比从前辉煌,除了
上下聚成一股合力、放开手脚干之外,还有就是把法律“用足”。笔
者无意对这种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的执法方式作出什么评论,
早已有学者的高论了。

  对那些本来就不难执行的案件,在这次歼灭战中自然如“秋风扫
落叶”般地解决了,而继续沉积下来的仍有不少是“死案”。大体有
两类最难执行,且占了“死案”中的大部分:一是“要钱没有要命有
一条”的债务案件;二是无处可搬的收房案件。现在对那些有能力执
行判决、裁定而不执行的,按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定判决论,于是动
用排除诉讼妨害的规定,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效果当然不一般了,
大多是“一关就灵”。然而,这种做法灵活性太大,从而会产生随意
性,有时会被当事人当成违法的把柄而上访。

  长期以来有一种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这就是认为在党的领
导下,你总不能让老百姓喝西北风,搞得无法生活下去吧?你总不能
让老百姓睡马路吧?社会主义国家不能有这种现象存在!如果再假以
“稳定”为由,那更是无法执行下去了。于是,对“要钱没有要命有
一条”的债务人一点招都没有,对无处可搬的人也束手无策。甚至有
些房屋拆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还规定拆迁而不解除租赁关系,就是要
带租户,回迁后,原来的老式房子已成了现代的单元房,怎么再租给
他人?!房屋租赁应当是特定物租赁,原特定物已不存在了,租赁关
系怎么仍存续呢?

  笔者还见过判决两年后才能收房的判决书,问为什么是两年后?
答曰:租户现在无处搬。还有的就是要求产权人要帮助租户找房子,
一直找到租户满意的房子而愿意搬时,才可收房!可曾想到,你不能
让老百姓喝西北风、睡马路的同时,是在损害另一方老百姓的利益?
对另一方老百姓是严重的不公证?!无视权利方遭受损害就是“稳定”
了?通俗地说,执法就是要一碗水端平,只有这样才是从根本上维护
了稳定,因为符合社会正义的需要。

  要根本性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就是要从立法上着手,笔者建议:
第一,对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应实行人身执行,就是在限制其人身自
由的情况下,强制其劳动,通过劳动收入来清偿,直至还清债务为止,
如死亡还未还清的,则债权债务关系消失。第二,对无处可搬的租户,
可在远郊建一些活动房,专门用来强制执行过渡用,且高租金(比在
市区租房还高出数倍),生活、工作都极其不便,迫使租户自己很快
会在市区找到新的出租房搬走。从立法上解决,这两类老大难案件的
执行还有执行不了的吗?

  对执行难的问题再不从立法上解决,那么,法律的尊严就不可能
确立。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