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的个体魅力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有一种现象耐人寻味:在不重视法律的中国古代社会,倒还产生
了包拯、海瑞等知名的司法官。而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机关却似乎
没有涌现几位像包拯、海瑞那样知名的司法官(我这里所言的司法官,
包括检察院的起诉官和法院的法官)。我以为其主要原因是中国古代
把司法活动看做是司法官的个体劳动,而我们长期以来总把司法活动
看做是司法官的集体劳动。审委会、检委会、庭、处、科等集体组织
淹没了司法官的个性。因此,近年来如此风起云涌的司法改革活动,
一大特点便是积极推行主诉官、主审官等解放司法官个性的制度,使
司法活动向着个体化方向发展。

  应该说,解放司法官的个性,让司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展现个体魅
力,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改革大业整体演进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而解放、发展生产力
就是解放、发展人,解放、发展人就是解放、发展人的健康个性。一
部社会主义改革史,就是一部解放、发展人个性的历史。在农村,我
们废除了压抑农民个性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
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民的个性,一举改变了沉闷、
保守的“碾子是碾子,缸是缸”的乡村生活;在企业,我们改革了政
企不分的体制,明确地提出了培养现代企业家的目标,而且也涌现了
一批以青岛海尔集团总裁张瑞敏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家,尽管国企改革
步履维艰,但毕竟已曙光在前,在科技界,我们改革了束缚科技人员
个性的管理体制,通过实行专利制度、按生产要素分配等,调动了科
技人员的积极性。

  不难看出,凡是改革见效的部门和地区,都在解放、发展人的个
性方面作出了努力。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活力,而社会活力说到底是人
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自由自觉活动
的社会实现,是人们自我解放和自我创造的自由的主体性力量的体现。
一个健康的社会不应消解人的个性,不应把人变成某种社会体的细胞、
要素或单纯工具。相反,社会的发展应使人逐渐成为有自由个性的真
正独立的个人。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既是人类的最高理想,也是历
史发展的最高尺度。人的自由追求和自由创造,是社会活力的本质,
是社会生命力的真正源泉。

  司法活动是一种个体活动而非集体活动。让人人都来做司法官,
把司法活动搞成“群众大会”,是万万不可行的。司法官是一群“孤
独的贵族”,所谓孤独,是指司法官与社会要有所隔离,让人们对其
产生一种必要的神秘感与威严,这关系其地位的超然、中立;所谓贵
族,是指司法活动只能是社会成员中少数司法官的事情,他们位尊俸
厚,寡言慎独。在司法活动中,他们又是以个体的方式出现,展现的
是个体的知识结构、判断力和价值追求。

  主审官、主诉官制度的实行,说明司法改革终于和整个中国改革
的大潮合拍了,终于和其他行业共同走上了解放、发展人的个性的道
路。解放、发展司法官的个性应成为衡量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价值尺
度,合之者弘扬光大,违之者摧抑贬损。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在推行
错案追究制中,把控方败诉、二审改判等都作为错案对待,使司法官
丧失工作积极性,把一些具有挑战性的案件推给检委会、审委会,自
己落得个清闲。像这样不利于培养司法官个性的做法,应该引起我们
的重视。

  或许有人会质疑:目前我国司法腐败深为世人痛恨,一些司法人
员素质低下令人触目惊心。在这样的背景下,你去解放、发展司法官
的个性,合乎时宜吗?

  那么,我要反驳一句:谁也不能说现阶段我国农民的素质很高吧,
但当国家把自主权还给了农民,解放了农民的个性之后,农村并没有
“糟得很”,而是“好得很”,你不让小孩子学走路,他就永远不会
走路,你不让他负责任,他就永远不会负责任,坦率地说,司法腐败
与司法人员素质低下在很大程度上是来自司法领域之外的以权代法等
因素导致司法官责任心减弱而造成的。杜绝司法腐败与提高司法官素
质的重要途径,就是积极创造条件,使司法官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
(爱惜自己的名节胜于爱惜自己的眼睛),抗干扰的力量远远大于干
扰者,真正能够司法,真正能够负起责任。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