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代表谁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按我国时下流行的观点,在司法活动中,检察官代表国家,法官
也代表国家,政府更代表国家。这样说来,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如果
不采纳检察官的主张,岂不成了国家自己与自己闹别扭?在行政诉讼
中,法官如果判决政府败诉,岂不成了国家自己与自己瞎捣腾?再按
我国律师法颁行以前律师也是国家干部的观点,我国的诉讼活动几乎
成了国家自己与自己过不去的苦肉计。

  为什么闹来闹去,谁都代表国家、谁都是在为国家利益而奋斗?
原来不是别的,就是因为长期以来中国国家与社会不分,市场经济不
发达,从而未孕育一个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没有形成成熟的
制约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因此导致了中国人只知有国家不知有社会。
传统社会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计划经
济年代国家实行统包统配,“国家除了不发老婆,其他什么都发。”
所以,古人惯称自己是“臣民”,今人惯称自己是国家的人,很少有
人去考虑谁代表社会利益、谁代表社会权力。

  在西方,黑格尔第一次明确地把国家和社会看做是两个不同的领
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进一步论述了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关系。
第一,国家是政治领域,社会是经济领域,因而社会决定国家。不是
社会以法律为基础,而是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第二,国家是自为性领
域,社会是自在性领域。前者的活动不是任意的,而后者的活动则是
任意、自发的。在近代市场经济社会以前,国家实际管理了社会的一
切活动,占据了一切社会权力。当近代市场经济到来之后,市民社会
与国家发生了二元分离,富者不一定是贵者。贵者不一定是富者。此
时的社会发展,就是逐步地从国家控制中把经济领域解放出来,让政
治和经济各自沿着自己的轨道行进。第三,国家是历史性领域,社会
是永恒性领域。前者的寿命是有限的,后者则是万寿无疆的。国家和
社会最终会合二为一的,这一过程表现为:社会把国家权力重新收回,
一切国家权力逐步演变为社会权力;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将逐步减
少直至完全放弃,最后完全取消国家的经济职能。

  在一切国家权力逐步演变为社会权力的过程中,法官审判权(司
法权)率先从国家权力中分化出来,向社会权力迈进。法官愈来愈脱
离国家利益的小圈子而代表社会整体利益。在国家、公民(法人)和
社会三者利害关系中,法官代表的是社会,任务是平衡国家与公民之
间的利益关系。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辩护人代表的是
公民,法官则代表社会居中裁决;行政诉讼中,政府代表国家,法官
同样是代表社会平衡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诉讼
中,法官代表社会对公民(法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

  正是由于法官代表社会在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居中平衡,所
以中、外有识之士才反复论证司法审判权是中立的裁判权,法官是与
争议双方无利害关系的中立的第三者。尽管在国家消亡之前,法官不
可能完全脱离国家权力,但正如日本某教授所言,在审判领域,国家
人格必须分裂。只有在国家人格分裂后,法院不再代表国家权力时,
法院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裁判才不是自我裁判。

  或许有人说,国家是社会利益的代表,除了社会利益,国家别无
他求。不错,国家应该代表社会,但大量的事实已经表明,国家有时
也会背离社会,马克思在晚年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通信中就指出了国
家背离社会经济的三种情况。违宪审查、司法审查等一系列制度的实
质,就是试图让更多代表社会的法官来纠正国家的脱离社会发展轨道
的行为。

  近代以来,随着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司法权(这里指的是法
官的审判权)率先从国家权力中迈向社会化,行政诉讼制度和抗辩制
度的建立与完善,即是司法权相对独立竞争是国家权力的标志,现在
我们虽然不能说司法权已成为社会权力,但我们完全可以说司法权的
社会化趋势日益加快。

  法官代表谁?法官代表社会。随着政企分开、多种所有制相互制
约和共同发展等政治、经济二元化格局的形成;随着纳税人养活国家
而非国家养活纳税人这样一种新型的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形成,由法官
代表社会来平衡国家与公民(法人)利害关系的格局就会愈来愈清晰。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