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有物质前提
建立适合司法特点的财政福利制度

李永红
  在谈论司法公正的话题时,我们有必要关注物质问题,“吃皇粮”
、“计算司法成本”等命题都指向这里。问题的关键正在于:我们能
否建立适合司法特点的财政福利制度。这一点大家已经达成共识,这
就是,充足的办案经费、优裕的福利待遇是阻止相当一部分司法腐败
现象的物质基础。

    当代世界各国法官保障制度均实行报酬上的高薪制

  西方法官保障制度也有一个发展的历程,法官待遇从优有着自己
的理论基础。

  据1983年11月15日《英国经济学周刊》公布,英国大法官年薪高
达59300英镑,而同年首相的年薪却为49000英镑。美国宪法第三条第
一项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
在其任职期间得领受酬金,其金额在连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据统
计,美国大法官终身任职以致在任上去世的占一半以上,大法官的年
薪高于内阁部长。俄罗斯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改变了
法院的财政管理体制,将过去的财政分级管理改为联邦政府一级财政
管理。在日本,宪法规定,法官的报酬在任职期内不得减少(见《日
本国宪法》第79条),法官非依宪法程序不得罢免、转职、停职;最
高法院院长的薪金等于内阁总理大臣、两院议长;对法官处分,不得
给予减薪;即使因财政紧缩,对公务员减薪时,也不得对法官减薪。

    我国司法经费的现状与司法公正程度的制约关系

  在改革开放以后的较长一个时期内,由于经费不足、待遇保障不
力等原因,出现了司法机关参与经商、司法人员非法介入经济活动、
挪用扣押款物等现象。在司法领域,官商不分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
任。然而,在“吃饭财政”下,拮据的财政状况与法官待遇存在制约
关系。

  1978年全国财政供给人员(含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 为467万
人,1996年为1093万人,增长134%;1978年全社会从业人员为40152
万人, 1996年为68850万人,增长71%。可知财政供给人员增长超过
全社会从业人员增长63个百分点, 1978年机关财政经费为49亿零9百
万元,1996年增长到1040亿8千万元, 为1978年的20倍。政权机关的
行政管理费用在国家财政开支的11个主要项目中仅次于文教卫生事业
费(1704亿元)居第二位。1996年底,财政供养人员已达3670万人,
相当于加拿大全国人口,财政供养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1978年的
2.1%上升到3%。每年吃皇粮要吃掉国库3700亿元,每30个中国老百
姓要养活一个官。

  从当今揭露出来的司法腐败案看,司法官员在物质生活上的不富
裕是一重要的客观原因。《法制日报》报道,东北某地法院在经济审
判中如涉及本地国有企业时,立案和判决执行都得经政府审批,公然
违反宪法明文写着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而现实生
活中,一些司法人员之所以热衷于乱罚滥扣,甚至吃拿卡要,除了部
分源于司法人员泯灭了良知之外,财政等体制上的因素不可忽视。因
为这些违纪现象的背景往往是法院、检察院的全年财政拨款还不够半
年的开销,一些地方,甚至连司法人员的工资也经常不能到位,于是
政府在财政预算时往往把应当拨而无力拨的那部分缺口以下发“罚没
指标”的形式进行弥补,还美其名曰“功效挂钩”。在这样财政体制
下工作、生活着的司法人员,除非全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否则,
“能”“想”“敢”“要”腐败的现象总难禁绝。这大概就是邓小平
同志那句名言“制度不好可使好人走向反面”的一个现实的例证。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