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刘武俊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
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
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可见,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就在
于实现司法公正。实践证明,以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为核心的司法公
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同时,建立和完善具有中
国特色的司法公开制度,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实现司法公正,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现代法治国家建
立起了一系列制约和监督司法权运作的制度,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正
是监督司法权运作的重要制度。可以说,司法公开是司法最有效的“
防腐剂”。从一定程度上讲,实行司法公开体现了对公民知情权的尊
重,也是广大公民行使知情权的必然要求。知情权是公众对司法活动
进行监督的前提条件。从这个角度讲,司法机关有义务实行司法公开,
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的基本要求。

  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审判公开一般是
指法庭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外,都必须公开
进行,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我国现行宪法第 125条明确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即“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另外,人民
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审判公
开的原则和基本规则。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要求后,
法院系统在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最高人民法
院于1999年 3月11日正式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
规定》,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确保实现司法公正。
该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
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
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该规定还明确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都要
公开,我国公民除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
人外,均可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
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可见,审判公开这一原则
正在逐步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对于维护审判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审判活动本质上是一个理性判断的特殊过程,需要一个相对独立
的审判环境。所以,审判公开也要有个“度”的约束。因而,有必要
在允许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同时,要求新闻报道尽量避免产生预先定
罪或形成情感性审判的负面效果。如果可能出现上述情况,法院可以
限制或禁止新闻媒体的实况报道。总之,审判的公开程度应当以不影
响审判的公正为准。

  检务公开是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公开制度。所谓检务公开,
就是指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使公众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
工作规定和法律允许公开的有关内容。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
式公布《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同时,
高检院还公布了“检务十公开”的内容,这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检
务公开制度初步形成,并将随着新时期检察制度的改革而进一步完善
和发展。

  检务公开制度是检察机关接受群众监督、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举
措。作为新时期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有必要从立法上进一步确
认和保障检务公开制度。建议将来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
法等有关法律时,将检务公开原则正式确认为人民检察院必须坚持的
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将履行检务公开正式确认为检察官应当遵守的一
项基本义务。

  总之,以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为核心的司法公开制度具有民主监
督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意义,是司法机关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
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步骤。

  注:引自法制日报1999年8月23日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