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文化与法文化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中国传统文化不同于西方的最大之处,就是家文化;中国本土资
源中最值得我们开掘的,也是家文化。文化是一种至今利弊兼有的客
观存在,断难用一句“好”或“坏”的简单答案作定论。

  亘古以来,中国每一次大的社会变革或法制飞跃几乎都是从家庭
文化开始的。在由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的商鞅变法中,将奴隶制大家
族解析为封建制个体家庭即为其重要内容之一。商鞅的法令明确规定:
禁止人们聚族而居,一家之中若有两个男子以上而不分别立户的要加
倍征收赋税。在封建法制向资本主义法制转变的清末法制改革中,最
令保守派痛心疾首的是改革派制定的《刑事民事诉讼法》仿效西法,
使父子异财,兄弟析产,夫妇分资。在康有为、梁启超变法维新时期,
也力倡毁灭封建家族制度,在“五四”运动中,批判封建家族制度,
强调个人权利神圣是举世关注的话题。

  可见,中国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是从奴隶制大家族分解为封建
个体家庭开始的;中国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转变,又是从打破封建家
族制度呼唤个体解放开始的。不仅如此,当代的改革开放也是从农村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个体户就是中国改革进程中出现的
第一只春燕。

  正因为有这样一个深厚的家文化,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宗
教无法在中国占据主导地位,中国的世俗文明绵延不绝,成为四大文
明古国中的惟一仅存者;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剪不断、理还乱
的家文化,中国近代文化进程与西方相比显得那样艰难。体现家文化
的“三纲五常”成为抵御自由、平等、权利等近代法文化的顽固堡垒,
多少改革者都最终无法走出家文化这座“围城”。“新文化”运动的
先驱胡适最终没有鼓起勇气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乡下“黄脸
婆”离婚,号称一只手打倒“孔家店”的吴虞在自己的女儿面前却是
一个专制的家长,连女儿的情书都要由他代写。家文化是如此沉重,
以致时人感叹:撼山易,撼家文化难。

  西方人把家分割成三部分,一是物质的家,二是肉体的家,三是
精神的家。英语中house与home的区别即在于前者表示的是物质(房
屋)意义上的家,后者表示的则是抽象意义上的家;西方人允许妓女
的合法存在,是因为他们承认有肉体的家;允许情人的存在,是因为
他们承认有精神的家。但在中国,家则是物质、肉体和精神三者的统
一。改革开放以来,个别中国女性仿效洋人,甘愿做有妻之夫的情人,
但毕竟事情发生在中国的土壤上,耳鬓厮磨既久,埋藏于中国女性深
处的“从一而终”、“白头偕老”、“明媒正娶”观念便折腾起来,
遂要求由情人变成爱妻,逼迫男方离婚。如果不达目的,就转而采用
恶性手段报复男方的妻子和孩子,近年来这方面的案例屡屡出现。

  西方的依法治国是区分国家与社会、区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然后
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以私权利抗御公权力。然而,中国人在家
文化的影响下,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思维习惯出
发,很快把依法治国理解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
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依法治家”、“依法治身
(民、人、心)”等。云南某县政府已与近40%的家庭签订了依法理
家责任书;山东某市政府与许多家庭签订《婚姻家庭协议书》,还实
行了法律公证,建立了村民家庭档案,由全市统一格式,由村级规范
化管理办公室统一填写,统一管理,长期保存。迁移时,档案随人走,
村民到乡镇办理入党、招工、参军、迁移户口和各类证明、执照等手
续时,有关部门要对其家庭档案进行审查,表现欠佳的,则不予办理
或推迟办理;河南某县甚至要求青年男女与政府签订协议,保证男的
不娶文盲妻;女的不嫁文盲夫。

  这一系列做法,虽不乏合理之处,但也明显地存在侵犯公民私权、
违反我国婚姻法、档案法等严重问题,传统家文化中轻权利、重义务
的弊端又再次重现。

  家文化,中国人走不出来的一座围城?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