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学思维与法学思维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恩格斯说,一个民族要想站在世界的前列,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
论。因此,要把我国建设成一个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不
能缺乏世界一流的法律思维、法学理论。

  然而,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历史虽然铸就中华民族以人为本、倡
导人与自然和谐等不少迄今仍具魅力的思维方式,但毕竟受自然经济、
专制政治和宗法社会的制约,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中存在不少与现代
法治不相适应的内容,经学思维模式就是其中之一。

  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周易》、《尚书》、
《诗经》、《春秋》等儒家典籍逐步被统治者法定为“经书”,历代
正统学者都把自己的精力投入到经书研究之中,建立了一门作用几与
西欧中世纪神学相同的经学。两汉以后,各种学术研究无不以经学为
主干,以注释经学为主要的价值目标,从而形成了中国思想上绵延不
绝的典籍读解模式——注经。“注经”这一思维方式所要求的只是向
“本文”的回归,并不在意思想创新和现实问题的解决。学者们殚精
竭虑,皓首穷经,为的只是文字训诂,写出一篇符合经书原意的古籍
文章。他们的思想完全禁锢在“本文”的死文字中,宋儒朱熹说:
“圣人千言万语,只是说个当然之理,恐人不晓,又笔之于书……只
就文字间求之,句句皆是。做得一分,便是一分工夫,非茫然不可测
也。但患人不仔细求索之耳。”这就是说,古代圣人的千言万语凝聚
为经典,只要我们就其字句仔细探索,便能领悟圣人所说的世界根本
法则究竟是什么,对于我们的生活到底有何用处。因此,古代对经典
的解释,名目繁多,有“传”(或逐字或逐句解释经文,或阐明经典
微言大义),“注”(对经典中的难解字加以解释、疏通),“笺”
(引申、发挥或补充、订正前人的解说),“疏”、“正义”(对前
人的注解进行诠释)等,从“经”到“传”、“注”、“笺”,“疏”
、“正义”,形成了“注”不破“经”、“疏”不破“注”,层层演
绎的解释系统。

  注经思维方式素为统治者认可和倡导,因而在法学领域产生了相
应的律学思维方式。所谓律学,是中国古代从文学和逻辑方面对法律
条文进行详细解释的学问。它不探求学理,也不具有批判意味,只是
为了有利于法典的宣传和实施。

  悠久的经学、律学思维模式,严重地压抑了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

  第一,缺乏思想创新。学问最难是创意,思想创新是法学发展的
基础。从个体本位到社会本位,西方法学的每一步发展都以新的概念、
命题的提出为前提。然中国法学在经学思维模式形成以后,长期跳不
出宗法伦理本位的窠臼;50年代引进前苏联维辛斯基法学体系后,我
们也曾长期裹足不前;近年来西学东渐,又有一些人陷入“西经”思
维模式。难怪有人要问:“法学家,你的贡献是什么?”

  第二,缺乏学术流派。学术史就是流派史,纵观西方法学史,亘
古及今,流派众多,大的方面不仅有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
法学派,而且自然法学派又有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之分,
实证法学派又有功利派、分析派等。反观中国法学史,学术流派的稀
缺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第三,缺乏学术个性。一是长期以来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缺
乏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古代的法学研究不外是围绕德刑关系、重刑
轻刑问题等展开,对这些问题,其他学科同样可以研究近代则纠缠于
法的阶级性、社会性;法与时政等问题。对这些问题,其他学科亦可
论析。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法学开始努力寻找自我,但除刑法学等极
少数之外,其他法学分支学科很难说形成了逻辑性强、积淀深厚的体
系。二是众多的学术研究者往往千人一面,鲜有个性。学术成果大都
属于注释、译介、综述,甚至还停留在教材大战水平上。

  法学的幼稚归根到底是法学家的幼稚,是思维能力的低下,观念
比模式更重要。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