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关键:管住“一把手”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在西方,很少有主张把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家,但在中国思
想史上,主张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不乏其人。古代有荀子,近代有梁
启超,当代则更多。这种主张的理由说来说去不外乎是:法是由人来
制定的,有“治人”方有“治法”;法是靠人来实施的,有清官方有
“青天”。所以,法治离不开人治。

  这种理由听起来似乎是无懈可击,其实是“歪批《三国》”。法
治与人治的分水岭,根本不在于法是不是由人制定、靠人实施,而是
权大还是法大。具体说,当法律与掌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
法最终控制、支配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
人治与法治的根本区别,通俗说来,就是能不能管住“一把手”。

  一部人类法律思想史,从某种意义来说,就是一部人类运用智慧
约束“一把手”,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思想史。

  早在中国奴隶社会,有识之士就主张“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
勿使过度……善则赏之,过则匡之,患则救之,失则革之”。即必须
设置专门人员来制约君主,对君主的善德要加以宣扬;对其过错要加
以纠正;忧患要加以排解;对严重失职、不可挽救者,要将其废除。
按照周代的规定,君主虽然对贵族大臣拥有生杀予夺大权,但贵族对
君主亦有进谏、放逐、诛杀三种权利。

  在中国封建社会,以儒家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在维护皇权的前提下,
亦主张用如下三种方式限制君权:第一,道德规范。从孔子开始,有
见识的知识分子便孜孜不倦地设计“君道”,要求君主在“正心、诚
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圣外王”轨道上前进。第二,
祖宗成法。如明朝张居正为辅佐大臣时,曾告诫明神宗“方令国家要
务,惟在遵守祖宗旧制,不必纷纷更改”。第三,宰相。从荀子到黄
宗羲,古代的有识之士都希望相权能对君权有所约束。在宰相制度下,
宰相的确可以制约君权。其中最主要的制约方式是:宰相如果认为皇
帝的诏书不妥当,可拒绝副署,并将其封还皇帝,此即“封驳权”。

  然而,不管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由于君权最终不可动摇、
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因此中国只能处于“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一“治”一“乱”的周期循环之中。有学者计算,中国封建社会的一
个朝代平均寿命为两百岁,前一百年为稳定发展时期,后一百年为衰
落灭亡时期。原因是开国初期的君主大都长于民间,深知创业之艰辛,
能够励精图治;而后来的君主大都长于宫中,不知人间之冷暖,在昏
庸荒淫中丢失江山。

  鉴于人类历史上“人治”的惨痛教训,资产阶级通过分权制衡、
多党竞争、新闻监督等法治手段限制、约束统治者,尽管这套体制、
机制具有极大的虚伪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稳
定性。

  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间,社会主义国家却不能从民主法治上有效地
预防、纠正“一把手”的错误和违法事件。对于领导人的错误和违法
事件,常常是只有静静地等待这位领导人去世之后才能纠正。

  迄今,各级“一把手”的违法乱纪仍是依法治国中的一个顽症。
1996年,浙江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44名县(处)级领导干部中,
党政“一把手”有46人,占31.9%;在1996年至1997年7月的一年半
时间里,四川省受撤职以上处分的283名科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
一把手”就有181人,占总数的64%。

  1956年毛泽东指出,像斯大林那样严重破坏法制的事情在西方的
英、法、美这样的国家不大可能发生;80年代初期邓小平指出,过去
我们常常把领导人的讲话当做法,违反领导人的讲话就是违法,领导
人的讲话变了,法就跟着变了。今后我们的一个根本任务就是要让我
们的民主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
改变而改变;90年代江泽民同志指出,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
下来。

  这一切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中国法治的关键是:管住“一把手”!
绝不允许任何一个不受制约的权力的存在!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