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患法治浪漫主义病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法治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若主张“把一切社会关系都
纳入法治轨道”,那就是患了法治浪漫主义病。认识法治的有限性,
谨防法治浪漫主义,同样是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需要注意的一
个重要问题。

  关于法治的有限性,我以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硝烟弥漫的战争年代和风云变幻的社会变革年代,法治
往往是“英雄难有用武之地”的。

  在炮火连天的战争年代,“军情十万火急”,“军令如山倒”,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强化军事首长个人权威势在必行,以权
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规范权力的现代法治没有实行的社会环境。正因
如此,1943年党中央在延安推选毛泽东同志为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
处主席时,同时规定:“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
。”(《中共中央关于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的决定》)这种规定在当
时的战争环境里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合乎情理的。

  在暴风骤雨般的社会变革年代,法治的作用大受限制。因为法律
只能调整稳定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变革年代的社会经济关系、阶级
(政治)关系却飘忽不定,法律无可奈何,社会必须忍受旧的法律关
系正在被冲破、新的法律关系暂付阙如的折磨,人们只能在无新法可
依的状态中摸着石头过河。正因如此,我们当年不可能按正常的法律
程序逮捕“四人帮”,只能在“先下手为强”的基础上按正常的法律
程序审判“四人帮”;当年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包产到户不可能等到宪
法修改后再进行;温州的私营经济、深圳的土地批租也不可能等到宪
法变动后再开展。这时,社会改革的多变性与法律的稳定性的冲突是
无法避免的。真实的历史是:社会变革时期,常常是以人治实现法治,
以违法达到守法,变恶法为良法。不管你是悲还是喜,但历史就是这
样走过来的。

  第二,穷国无法治。立法、执法和司法是需要一定成本的,如果
一个国家财政拮据,无法付出这些必要的成本时,法治只能是海市蜃
楼、画饼充饥。

  弱国无外交,穷国无法治。经济是根本,发展是硬道理。当前困
扰我国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大问题就是办案费用不足、办公设施
陈旧,因而导致了少数法院乱收费和用当事人的钱物办案导致了少数
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到处鼓动人们打官司,与企业、有钱部
门搞“共建”等。个别地方的法官工资都不能保证供给,又怎能杜绝
“吃了原告吃被告”情况的发生?!古今中外的廉政建设经验,概而
言之,就是“使人不能贪污(制度严密,无孔可钻);使人不敢贪污
(重刑治贪,得不偿失);使人不用贪污(高薪养廉,不屑贪污);
使人不想贪污(提高觉悟,根除贪心)”四句话,这四个环节缺一不
可。美国总统克林顿1997年提名的25名联邦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人选
的财产净值平均高达 180万美元,其中15名是百万富翁。总部设在华
盛顿的“正义联盟”组织的统计数字表明,美国法官中有34.1%是百
万富翁。这些数字一方面表明美国掌握权力从来就是少数富人的特权,
但从客观效果来看,这也使腰缠万贯的法官们不屑于为蝇头小利而接
受当事人的贿赂。

  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过分依赖地方,造成执法活动中的地方保
护主义屡禁不止,改革现行司法体制早已成为共识。但怎么改?富裕
地区的司法机关担心中央实行垂直领导、财政预算单列、脱离地方之
后,只能从中央财政那里得到一个不可能高于富裕地区所给财政费用
的平均数,因而不大希望中央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实行统一保障;
而贫困地区的司法机关从当地财政那里得不到足够的办案费用甚至波
及吃饭的工资,因而巴不得中央赶快把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大
权收上去。但中央财政能力有限,能否撑起司法机关这片天,有待于
经济发展而定。

  篇幅所限,不可能一一列举法治作用有限性。虽然这里揭了法治
的短,但绝非有意贬低法治。我想,如果法治的重量是100斤,那么
我们既不能把它贬低为99斤,也不能把它夸大为101斤!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