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刑讯逼供的深层根源 读罢杨忠民副教授《毒树之果可食否》一文,不禁掩卷深思:毒 树之果固然不可食,毒树之根是否也该挖一挖? 刑讯口供,是由刑讯逼供这棵树长出来的。那么刑讯逼供这棵树 的树根在哪儿呢?我认为,这树根就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 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所承担的“如实陈述”义务。据刑事诉讼法第 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实 际上是一条不具操作性的规定。因为:首先,法律没有规定违反义务 的制裁措施,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如实回答提问,法院也无从对其进 行制裁;其次,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回答了提问,并没有一个确定的 标准,在侦查阶段,所有的事实都是有待确认的;再次,即使有标准, 这个标准也掌握在侦查人员手里,当他们认为嫌疑人的回答不符合事 实时,便有可能采取非法措施逼使嫌疑人说出侦查人员心目中的“事 实”。事实上,刑讯逼供正是这样产生的。如实陈述义务,正是刑讯 逼供这棵毒树的树根。 除掉“如实陈述义务”这个毒树之根,就是要确立犯罪嫌疑人的 沉默权这个健康之根。多年以来,司法界、学术界一直都在讳言沉默 权问题,似乎它是资产阶级所独享的专利。事实上,沉默权并不像我 们想象的那么可怕,相反,它在道德上、程序上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根 据。首先,沉默权在道德上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原则的尊重,它体现 了在司法程序中是把犯罪嫌疑人当人来对待,而不是把他当作动物一 样对待。既然把他当人来对待,他就应当享有说话与不说话的权利。 其次,沉默权对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消极影响远远小于其积极影响。 因为只有当他有选择说话与不说话的权利,而不是时时感到如不说话 就会有恐惧性后果发生时,他的供述才有可能显示出更大的真实性。 再次,沉默权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防御警察暴力的有效手段,它对多 年以来长期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有着重大深远的意义。正因为如此, 沉默权的确立,在历史上被认为是“人类在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 的里程碑之一”。也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典都普遍地 确立了沉默权原则。我国即将签字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和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 问题的决议》等国际文件都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 可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不仅是世界各国的普遍 作法,也是我国在保障人权方面应尽的国际义务。确立沉默权,废除 如实陈述义务,乃是刑诉程序中势不可挡的世界潮流,是人类文明发 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 注:引自南方周末1998年06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