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代表哪家的利益

易延友
  关于法官的角色问题,目前学术界盛行并在广大公众中流行的一
种观点是:法官应代表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这种理论在刑事
诉讼中贯彻得最为彻底,也使刑事诉讼在裁判机制上显得最为荒唐:
代表国家和公众的检察官在法庭上理直气壮地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
行,同样代表国家和公众的法官满怀热情地倾听着兄弟机关的代表的
指控,而被告则可怜兮兮地被孤立于法庭的一角,心情复杂地等待着
对自己的宣判——在律师制度改革以前,他还必须防备也是代表国家
利益并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出现的律师向他射来的暗箭。如果不是神
经有毛病,他有什么理由相信法官对他的裁判是公平和正义的呢?

  法官应代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论,实际上是以整个社
会利益主体一元化为基础的。这种理论假设整个社会只有一个利益主
体,各个个人都不是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利益只有当整体利益得
到维护时才能得到维护。因此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永远是一致的,
决不会发生冲突。既然不存在冲突,也就不可能引起纠纷。

  这种理论已经被证明是错误的。市场经济就是以打破这种理论为
前提而得以建立起来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各
个利益主体都是独立的,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
益、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也是不足为奇的。那么在代表个人利益的私人
与代表国家、社会利益的政府之间讼争中,法官如何扮演自己的角色
呢?如果法官只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那么谁来维护个人利益呢?
如果法官本身就代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那么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
益冲突将通过什么手段获得解决呢?根据回避制度的要求,法官必须
与他所审理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如果法官本身即代表着国家利益和
社会利益,那么在个人与国家、社会发生争讼时,法官是否应该全体
回避?

  显而易见,无论是在何种讼争之中,法官作为纠纷的仲裁者,都
必须保持严格中立的立场;他本身不能代表任何意志和利益,而只能
通过自己的理性和良知,在各种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并依据现行法律
以及法律的精神,确定哪些利益当受排斥,哪些利益应予保护。在某
些情况下,即使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必须牺牲个人利益,也必
须对受损害的人予以适当的补偿。只有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受到同等尊重、获得同等保护的时候,我们才可以说这个社
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法治的社会。

  注:引自南方周末1998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