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给说法

易延友
  随便翻开一本厚厚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集》,你会发现美
国的每一份判决书几乎都是长篇大论,最长的可达上百页,最短的也
有几十页。判决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更多的倒是说
明法官为什么要对法律作如此解释,其中不乏法官对自己所持哲学观
点和法学理论的论述。给人的感觉,似乎美国的法官生怕人们不知道
法官为什么要那么判。

  而中国却恰恰相反。除非事实特别复杂,否则判决书一般不会超
过十页。简洁的三段式论述:小前提、大前提、结论。完了。法律为
什么要这样规定?法官对法律的规定是如何解释的?为什么要这样解
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哪些被采用、哪些被排除?为什么不予采用或
不予排除?当事人及其律师对法律的适用有何争议?法官如何看待这
些争议?法官所依据的理论是什么?有无说服力?这些统统没有。人
们在判决书中所看到的,仅仅是事实的叙述、法律的适用、以及法律
适用的结果。至于法官如何根据现有的证据得出事实的认定,又如何
根据事实得出法律上的结论——这一切都只有法官自己知道。既然如
此,遇到素质不高的法官,就可以对法律作任意的解释,因为没有人
知道他是如何解释法律的;他可以任意地采纳或排除某种证据,因为
他无须对此说明理由;他可以限制律师的发言时间或者干脆剥夺他的
发言权,因为他的判决理由无须从高水平的律师那里获取有益的帮助。

  其实,解决争端可以有很多种方法。决斗、抛硬币都可以获得纠
纷的解决。但是这些方式只能给纠纷带来一个结果,而不会给这个结
果以一个理性的说明。法院裁判与决斗、抛硬币等方式的区别就在于,
法官在判决之后,还可以对自己的判决说明理由,给当事人一个圆满
的说法。判决的结果只是一个结果,其最重要之部分不仅仅在于对财
产如何分配或对被告人如何定罪处刑,而且还在于法院要对自己作出
的裁判给予令人信服的论证。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之所以不是诉诸决斗
和抛硬币而是诉诸法院,是因为人们相信法官比刀剑和硬币更加富有
理性。法院不仅仅能给出一个结果,而且能给出使当事人心甘情愿地
接受这一结果的理由。否则的话,一枚硬币即可定输赢,人们又何必
还要那么麻烦?

  经常有报章报道,某一处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如何引起群众的
愤懑和当事人的不满。事实上,任何一个判决结果都不可能使双方当
事人都完全满意,它必然要使一方当事人比较失望或大失所望。因此,
如果人们普遍地对法院判决感到不满,倒也并不见得判决就一定不公
正,而很有可能是当事人对判决不理解。我们怎么能强求一个人去接
受自己不理解的东西呢?换个角度说,当人们不断地对法院的判决表
示不满时,我们的法院为什么不在判决书上多下点功夫呢?为什么不
能对当事人多给点“说法”呢?

  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典中,每一部法典都明确规定,教育公民自
觉遵守法律,是进行诉讼活动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我看来,实现这项
任务的最佳途径之一,莫过于在判决书中详尽地说明理由,对当事人
及其律师有争议的重大法律问题作出正当的司法解释,并赋予解释以
有力的法理学论证。因为,诉讼的过程顶多也只能间接地影响人们的
观念,而在宣判时充满理性的演说则可直接震撼人们的心灵。

  注:引自南方周末199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