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政治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在过去“左”的年代,我们忽略了法的相对独立性,片面、过分
地强调法对政治的依附性,把法视为政治的婢女、阶级斗争的“刀把
子”,最后导致以政治代替法律无法无天的十年动乱的爆发。

  政治与法律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统一性表现为:它们都根源
和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都主要地为某一阶级的利益奋斗。关于这
一点,学术界论述甚多,而对政治与法律的对立性,学术界则论述不
多。我认为,这一对立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政治的核心是权力,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权力的运行而
展开;而法律的核心则是权利,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围绕权利的实现而
展开。前者是为权力而斗争,后者是为权利而斗争。虽然权力运用得
当可以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但由于权力本身具有自腐性,因
而常常造成对权利的威胁与侵害。所以,现代宪法、行政法、诉讼法
等公法的设立,旨在捍卫权利,抵抗权力的不当侵扰。

  第二,政治主要表现的是阶级之间的斗争,法律则主要表现的是
阶级之间的合作。一切政治斗争都是为了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而法
律则是试图在尖锐的各个阶级夺取政权的斗争中维持一个暂时的休战
状态,所以一个新的朝代、新的国家建立时,往往都要制定、颁布法
律,不仅把战胜者的意志通过一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同时还会对
战败者作出一定的让步,把战败者的部分意志要求也吸纳到国家意志
中,使白热化的阶级斗争演变为暂时的阶级合作。

  第三,政治多变、灵活,法律稳定保守。西方政治学之父马基雅
弗利说:“目的总是证明手段正确”,为了达到统治的目的,统治者
可以不择手段,玩弄权术,背信弃义,残酷无情。因而,他希望统治
者要像狐狸一样狡猾,要像狮子一样勇猛。这虽然只是一家之言,但
它揭示的政治多重性与灵活性却是相当真实的。与政治相比,法律追
求稳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保守性。法律最怕多变,最反对朝令夕
改,没有连续性。频繁变动的法律和溯及既往的法律具有同样的危害
性,二者都表明立法的动荡性。尤其是影响私人权利的立法的突然变
化,必然成为“有势力而胆大妄为”的投机家手中的专利事业和社会
上比较勤奋而信息不灵通的那一部分人的圈套。法律反对那种脱离法
律的所谓灵活性,它追求一般性或普遍性。富勒说,如果要使人类行
为服从规则的治理,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是必须有规则。法律规则是
在较大规模上支配人们的行为的,它所针对的不是某个人。因此,要
求法律规则应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一般性或普遍性意味着同样的情
况应同样地对待,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这一要求并非不能有例
外。但每一个例外,都必须有充足的理由,都能得到道德上的证明。

  正是由于政治与法律具有上述对立性,所以,一部法律史从某种
角度来说,就是政治与法律的斗争史。大体而言,在奴隶制社会和封
建制社会,是政治支配法律,国王就是法律;而自资本主义社会以来
,则是法律支配、控制政治,法律就是国王。法无授权不得行和法有
授权必须行,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的铁的规则。法律至上,一切
政党、所有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如果说古代社会是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那么当代社会则是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谁胆敢以身试法,必被法律轧得粉碎!

  政治与法律之所以有对立性,说到底是因政治一般来说反映的是
某一阶级的意志要求,法律反映的则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是数个
阶级在一定范围内的共同意志。

  人类历史早已表明,没有法律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是缺乏理性、
颇多鲁性的政治。江泽民同志说,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是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就是要使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可以说,这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血的教训的总结。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