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何以漠视权利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教授
  权利是现代法律的逻辑起点,也是现代法学的核心问题。权利是
什么?权利是人的自然、社会、精神三大属性的要求与表现。人有衣、
食、住、行等自然属性,所以人享有不可剥夺、与生俱来的生存权;
人有群居、合作等社会属性,所以人享有要求社会、国家尊重其存在
和发展的行动权与平等权;人有思想、意志等精神属性,所以人享有
不可践踏的人格权。

  中国传统文化缺乏权利意识,因而直至今日国人的权利意识仍较
淡薄。原因何在?就是因为中国古代极大地歪曲了人们的自然、社会、
精神三大属性,导致权利无缘产生。

  马克思说:“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
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人因五官而产生的自然欲
望是人的第一需要,只有承认这一点,才会肯定由此而来的生存权。
西方占主导地位的观念是把人的需要归结为感官的享受和情感的快乐,
这种感性主义伦理观自古希腊的普罗塔戈拉到近代的费尔巴哈形成了
一条与理性主义并驾齐驱的路线。而中国古代占主导地位的观念是重
理性、重“天理”,轻感性、轻人欲。先秦儒家主张“节欲”,道家
主张“寡欲”,宋明理学家主张“去欲”、“灭欲”。由于古人对人
的自然欲望采取否定态度,所以对人要生存和追求感官快乐的生存权
就漠然置之。宋代的思想家说什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俗语称
“饿死不弯腰,屈死不告状”,让人以饿死为代价换来什么名节。
“文革”期间,“四人帮”说什么“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
义的苗”,岂不知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人们为了活下来,恰恰是宁
要“苗”,不要“草”。

  人为了生存,需要群居、合作,从而组成了社会。在社会里,个
人的生存、发展是基础、目的。正如《共产党宣言》所言:“每个人
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由此必然产生“法不禁止
皆自由”的行动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权。然而,在中国
传统文化里,个人的生存、发展不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家族和
家族放大化的国家(皇室)至高无上。个人只是家族、国家的一种无
生命的工具,既无权利能力,亦无行为能力,现代人所享有的各种权
利全都被家族、国家无偿剥夺。人与人之间更无什么平等可言,社会
就像一座金字塔,每个人都生活在相应的层级里,在上一层级面前是
温顺可爱的“羊”,而在下一层级面前则是贪婪凶残的“狼”。值得
国人思考的是,西方早在奴隶社会就举起了“不自由,毋宁死”的旗
帜,但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却从无出现“自由”、
“平等”话题,农民起义中喊出的“均贫富,等贵贱”实际上是一种
平均主义,而非我们今天所言的机会平等、资格平等。

  劳动创造了人,而人的劳动是有意识、自觉的活动,即由意识支
配的活动。所以,人具有一般动物所不具有的精神属性,这一精神属
性必然要求人享有人格权。什么是人格权?说穿了,就是表达意志、
实现意志的权利。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思想,“我思故我在”,
从人的精神属性出发,一个社会必须赋予人们一定的思想言论自由权
。西方人把“灵”与“肉”分开,“恺撒的归恺撒的,上帝的归上帝
的”,思想言论具有独立于肉体、权力的自由,“敌人只能砍下我们
的头颅,而绝不能动摇我们的信仰”。中国古代虽然不乏鼓励人们独
立思考的言论,但由于占主导地位的观念是“三纲”,个人的身体、
行为不仅被君权、族权或夫权所支配,同时思想言论亦被君权、族权
或夫权所控制,从汉代的“腹诽”罪到明清的文字狱(诛心),正是
人的思想被权力控制的明证。

  总之,由于蔑视人的生理欲望,中国传统文化漠视社会个体的生
存权;由于否认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的前提条件,中国传统文
化漠视社会个体的行动权和平等权;由于无视思想自由是社会个体不
同于一般动物的精神属性,中国传统文化扼杀社会个体的思想言论自
由权。今天当我们注重权利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研究时,再也不能忽
视对人的本质、人性和人的属性的研究。否则,我们就会在“权利是
人的权利”这样一个常识问题上出现常识性错误。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