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及法治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在任何一个社会,人都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先进的人,中国古代
称之为“君子”;二是落后的人,称之为“小人”;三是既不先进又
不落后、或既先进又落后的中间人,称之为“中人”。法律是人的一
种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既不是以君子的思想境界为标准,更不是
以小人的思想境界为依据,而是以中人的思想境界为基础。换句话说,
法律设定罪与非罪、过错与否的标准是以中间人的价值观念为分水岭。
为什么?因为先进人与落后人,在一个社会中都居于少数,中间人则
居于多数,而法律只能惟多数人的马首是瞻。

  对于这一点,不少有识之士早已指出。欧洲中世纪托马斯·阿奎
那说过,实在法(人们制定的法)是为了芸芸众生制定的,应当适应
大多数普通人的接受能力,而不应当从有德之士的接受能力出发,对
只有有德之士才能戒绝的恶习,规定普通人也必须戒绝。法律只能禁
止大多数人可以做到不犯较为严重的恶行,阿奎那这种按普通人道德
水准而非按圣贤(有德之士)立法的思想在西方是具有代表性的。美
国当代法学家富勒强调指出,法律不应当规定多数人无法做到的义务、
实现多数人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否则,政府官员就会面临一种困境:
要么强迫公民去实现他们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从而构成十分不公正的
行为;要么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从而削弱对法的尊重。中国
古代的思想家韩非子亦认为,在治理国家的君主中,“贤者”是极少
数,而昏庸暴虐的君主也是极少数。现实中的大多数君主都是“上不
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的“中人之资”。如果实行“人治”,这
些“中主”因不具有一流的德才而无法治理好天下,反之,如果实行
“法治”,“中主”们只要“抱法处势”就行了。可见,韩非子亦认
为治理国家要从“中人之资”出发。

  然而,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中人”的地位被有意无意地抹煞
了。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把人仅仅划分为“君子”和“小人”两种,君
子是道德高尚的人,小人是道德卑劣的人,逼迫每一个人都要在君子
与小人之间进行选择:要么做君子,要么做小人。

  可是,君子的标准非常高,远非一般人(中人)所能及。例如,
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然征诸史实,可以看出,只有
少数人才可以做到讲义不讲利,多数人却难以做到。人首先是一个经
济人,追求利益乃人之本性。对于这一点,儒家这些道德先生远远没
有史家司马迁看得真切:“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
往。”多数人总是要为利益奋斗不止的。

  儒家为了强迫多数人去达到少数人才愿达到、才能达到的标准,
就动用了刑罚。即所谓“德主刑辅”。

  由此,我们又可弄明白古代社会一个似乎矛盾的现象,即那些儒
家大师们满口“仁者爱人”,可杀起人来却毫无恻隐之心。孔子在鲁
国当官后第七天,就杀了少正卯;王阳明镇压农民起义杀人如麻,曾
国藩镇压太平天国号称“曾剃头”。对于古代的斩首、满门诛绝、凌
迟这些酷刑,儒家大师们为何不提出异议?原因就在于儒家要求人人
都必须做君子,否则就是小人,而小人又被儒家认为与禽兽无异,《
孟子》说:“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君子存之,小人失之。”人不同
于禽兽的,就那么一点点,君子能够保住这一点点,而小人则不能。
因此,小人就是禽兽,对小人就应以禽兽之道对付禽兽之身。所以,
中国古代对君子仁爱有加,对小人则满门抄斩、五马分尸、千刀万剐,
无所不用其极。

  用法律强迫多数人去做少数人才能做到的事情,还容易导致大量
伪君子的产生,明明做不到,可你非要他做到,他只好做伪君子,
“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封建礼教之所以被后人痛斥
“虚伪”,就是因为封建法律强迫人们去按只有极少数人方能企及的
圣人礼教标准立身行世,从而导致不少人口是心非,嘴上做君子,暗
里做小人。

  法律文化是中等人的文化,我们必须从“君子、小人”两极对立
的传统思维中走出来,承认中人的存在和价值,以中人的思想境界设
定法律规范。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