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魅力、传统习惯及依法治国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根据西哲马克斯·韦伯的研究,人类社会的管理(统治)方式依
次出现过三种,一是统治者依据自己的超凡神秘的魅力来管理社会;
二是统治者依据亘古以来的传统习惯来维系社会;三是统治者依据经
由民主程序产生的法律来控制社会。

  统治者依据自己的超凡神秘的魅力来管理社会,这是人类社会早
期和政教合一国家普遍流行的统治方式。其特点是统治者具有巫师般
的职能,他们虽然不是神,但能与神接触,知晓神意,一般民众只能
通过统治者的阐释,才能获悉神意。因此引发了一般民众对他们的浓
厚迷信。统治者超凡、神秘的魅力,与统治者的故意造神也有关。在
中国的传统信仰中,凡明君贤臣生之前或生之时都有异征和异相。传
说简狄吞鸟卵而生殷的先祖契;姜嫄践巨人迹而生周的先祖稷,秦始
皇自称祖龙,刘邦的母亲梦与神遇,“遂产高祖”。大多数帝王都是
隆准日角,美须髯,目有光,一副龙相。这些异征异相当然是统治者
的创造。

  统治者依据亘古以来的传统习惯来维系社会,这是在农业社会普
遍流行的一种统治方式。列宁说,农业社会的小生产者们因循守旧,
墨守成规。在这种背景下,统治者并不完全靠个人超凡魅力,而靠祖
宗成法(祖制)。若要变革祖宗成法,简直是难于上青天。所以,中
国古代的改革家往往都因违背祖制而为顽固势力所不容,不得善终,
如商鞅被车裂,王安石被罢相,吴起被乱箭射死,戊戌六君子喋血京
城,等等。

  统治者依据经由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来控制社会,这是现代工业
社会盛行的一种统治方式。这时的统治者既不靠个人超凡魅力,也不
靠传统习惯,而靠法律。统治者的权威必须来源于法律,统治者的权
力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法无授权不得行,法不禁止便自由,罪刑
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等。这些法治原则概而言之,就是依法治国。

  上述三种统治方式是不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等条件的产物,
因而也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历史不可能重演,但却常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上述三种统治方式
在新中国都依次出现,层层推进,终至今日实行依法治国。

  毛泽东为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立下了丰功伟绩,因而在中
国人民心中具有强烈的人格魅力。1975年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
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毛泽东同志对这部宪法是划圈同意
的。但他不经法定程序,直接提议华国锋为总理,这一事实亦被当时
“毛主席热爱我热爱,毛主席支持我支持,毛主席指示我热爱,毛主
席挥手我前进”的国人所自愿接受、认可。不少人说:“毛主席对华
国锋说‘你办事,我放心’,既然毛主席放心,我们更放心。”由此
可见毛主席的个人魅力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影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发生了重要的历史转折。社会主
义商品(市场)经济逐步代替计划经济,民主政治大大发展,改革开
放打破了过去的封闭状态。新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条件,必然要
求新的执政方式。因此,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要通过改革,用法治
代替人治,要让我们的民主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
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
领导集体更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切
绝非偶然,实在是国家统治方式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和归宿。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