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尽法治的性善论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在我看来,一切法律问题说到底都是法律文化问题,而一切法律
文化问题说到底又都是从对人性善恶的假设与判断开始的。中国古代
之所以没有形成像古希腊、罗马那样崇尚法治的传统,除了经济、政
治原因之外,与性善论这一价值观念具有密切关系。

  战国时期,儒家道性善,法家说性恶。几经较量,在汉武帝“罢
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性善论占了上风,特别是宋代《三字经》
问世,开宗明义便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一观
念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性善论深深地植根于中国人的心灵,从而把
中国推向了崇尚人治、轻视法治的泥潭。

  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观念的源头,从而把治理国家看
做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过程,不是努力通过
建立、完善外在的规范和制度去约束人的行为,相反却是尽力向内心
挖掘,试图通过提高人的觉悟来建立一个君子国。因此,就人的本性
而言,是不需要法律的,“以孝治天下”、“以德治天下”是最好的
治国方式。统治者懂不懂法无关紧要,只要个人操行优良即可,“内
圣”方能“外王”。统治者就是道德楷模,对他不需要防范、警惕,
相反,愈是让他尽心放性,他就愈能实施德政,把阳光雨露洒满人间。

  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观念的源头,引导人们向内挖掘,
而挖掘的方法是“顿悟”、“坐忘”等神秘的内心体验,甚至只可意
会,不可言传。这样一来,就使得中国人重实体、轻程序,动机、效
果最重要,手段过程无所谓。包公头悬一柄尚方宝剑,下有三口铡刀,
只要犯死罪,想铡谁的头就铡谁的头,而可以不经任何死刑复核程序
的审查。他既是“侦查官”,又是“检察官”,又是“法官”,又是
“执行官”,一身四任,可以不受任何外在的制约。中国程序观念、
程序法不发达,与性善论内向思维方式息息相关。

  性善论把人心视为一切美好价值观念的源头,引导人们向内挖掘,
使得中国传统的刑法以“诛心”为目的,即“论心定罪”,“志(动
机)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
篇》)。明清时期的“文字狱”即从“诛心”而起。朱元璋因小时候
做过和尚,故而当他在表章或诗词中看到“贼”、“僧”、“光”等
字,就以为是对他的大不敬,于是就不分青红皂白地将作者诛灭以解
心头之恨。雍正皇帝看到查嗣庭所出的科举试题“维民所止”,就认
为查嗣庭把“雍”字去头“亠”为“维”,“正”字去头“一”为“
止”,图谋割去雍正的头,因此将查嗣庭斩首。其实“维民所止”是
《诗经》中的一句话,反映的是民本思想。

  性善论使人们失去了追求权利的热情,走进了单纯义务的牢笼。
既然人人都是善良的,都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因此,你用不着
去考虑自己的权利,人人都性善,人人都会尽义务,在人人都尽义务
的情况下,你的利益自然就得到了。所以,西方人不断呼喊“为权利
而斗争”、“不自由,毋宁死”,而中国传统观念却认为这是“争权
夺利”、“无君无父”。中国古代的哲人们从来就不考虑一下:人人
真的都会自觉自愿地尽义务吗?

  探本究源,性善论是在原始社会氏族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观
念,狭隘的血缘关系、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使氏族成员感到氏族内部
人性皆善。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中国不像古希腊罗马那样,商品
货币关系没有完全扫除氏族血缘关系,人们依旧生活在宗法血缘关系
的外壳下,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剥削关系被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所掩
盖,什么“五百年前是一家”,什么“血浓于水”,模糊了中国人的
眼睛。私有制对人性的扭曲、异化,被宗法血缘关系淡化了。

  然而,当商品(市场)经济代替自然经济之后,宗法血缘关系受
到了赤裸裸的金钱利害关系的猛烈冲击,私有制的各种弊端暴露无遗,
这就会使人们逐渐地认识到性善论的虚伪性和性恶论的相对真实性,
就会跳出德治、人治的窠臼,而采用法治来约束人性中恶的一面。

  性善论,误尽了法治!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