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而深刻的性恶论

郝铁川博士 《法学》月刊主编 教授
  回顾人类的法治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法治和性恶论具有密切关
系。柏拉图早年认为人的本性是善良的,所以幻想让哲学家当国王,
依照良好的知识道德而不是法律治理国家。但到了晚年,柏拉图发现
人的本性并非他所说的那样善良,因此,他提出了人性总是贪婪自私
的观点,主张在人性尚不能向善的情况下,只好暂时采用法治。他的
学生亚里士多德则完全抛弃了性善论信条,径言人的本性是贪婪自私
的,需用法治加以约束,而掌握权力的人的本性更容易暴露罪恶,所
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西方的法治思想就是这样从假定人性恶的基
础上启动起来的。基督教产生后,其“原罪”说更使西方人坚信人性
本恶,需要用外在的力量加以抑制。中世纪教权与王权的并立、冲突,
也更使西方人坚信权力制约的必要性。

  无独有偶,中国战国时期从儒家向法家转变的过渡人物荀子首倡
性恶论,同时开始礼、法并重。他的学生韩非则完全主张性恶观点,
并以此为依据力主法治。遗憾的是,法家学说最终敌不过儒家,让性
善论占了上风。

  性恶论有利于推行法治。西方的宪法的理论前提是对人性和权力
的不信任,由于对国家权力的不信任,西方社会制定宪法,要求国家
权力必须在宪法的轨道上运行。为了防止权力作恶,宪法采用了两种
办法,一是将国家权力分切成立法、行政、司法等不同部分,让它们
相互制约,“以恶治恶”。二是划定公民的权利范围,禁止国家权力
入内,随意侵犯,此即“以权利制约权力”。正是由于宪法旨在限制
国家权力,所以西方人认为宪法是控权法。

  性恶论影响了西方的公法。由于对权力的不信任,所以现代刑法
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原则,刑诉法规定了无罪推定、抗辩
式审判等原则,目的是为了防止、限制司法权的滥用。行政法规定依
法行政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被告地位平等和被告负举证责任
原则,目的是为了防止、限制行政权的滥用。

  性恶论影响了西方的私法。由于对人性的不信任,为了防止社会
个体间的权利滥用,人们制定了界定每一个体权利义务的私法,划定
了每一个体的权利义务范围,既不允许国家权力擅入个体权利领域,
也不允许社会个体间相互践踏权利。私法是平等主体间利益竞争的战
场规则,它不相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
的善人信条。相反,它首先承认利己欲望的正当性,然后再设定每一
个体欲望、利益的范围。性善论相信人人会自觉尽义务,据此而制定
的法律自然属于“义务型”(义务本位)。而性恶论不相信人人会自
觉尽义务,因而制定法律旨在确定人的权利范围,这种法律属于“权
利型”(权利本位)。

  由于对权力的不信任,还导致了对掌握政治权力的人物的名誉权
和隐私权的保护明显地弱于对一般民众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克林
顿与莱温斯基的婚外恋情被曝光,美国社会并未从隐私权的角度去谴
责琼斯和斯塔尔,这是因为,性恶论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而掌权者
由于掌握权力,其本性之恶会更加严重,因此,对掌权者要实施极为
严厉的监督,这种监督的重要性高于对掌权者隐私权、名誉权保护的
重要性。

  性恶论与商品经济、私有制的发达密切相关。正如恩格斯所说:
“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
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
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惟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恩
格斯在这里直言卑劣的贪欲是历史发展的动力,这或许会让相信性善
论的中国人感到难以理解。

  性恶论是一种唯心的先验论,但与性善论相比,它却在私有制社
会显得更为真实,更有利于实行法治。它是片面的,但又是深刻的。
不管怎么说片面的深刻总是要比肤浅的全面略胜一筹。

  注:引自检察日报19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