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部竞争上岗辨

游振辉
  近来,各地法院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增多,一些法院把这

种激励机制作为法院内部改革的重要措施来抓,许多新闻媒体也将之

当成新生事物大肆炒作。对此,笔者甚忧。众所周知,司法行政化是

中国司法制度的致命弱点,在相当程度上已遮蔽了司法的个性,成为

司法腐败的温床。当前司法改革要做的应该是不断根除司法的这种行

政化气息,而法院内部竞争上岗的作法却与此背道而驰。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

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可见,

推进司法改革是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根据

这一精神,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并明确指出“坚持依

法独立审判”是人民法院改革所要坚持的原则之一。“独立审判”不

仅仅是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只是法院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

的“外部独立”,还包括“内部独立”,即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

审判。审判是一种复杂的讲究规则的司法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是裁判

者面对冲突各方的亲历性,只有这种在诉讼机制下产生的判决才可能

具有合理性、权威性,并使冲突各方易于认同。庭长、副庭长们未必

亲自审理全部案件,但却要“管理和审批”全部案件,并有权对案件

“品头评足”,法官“必须”执行,这是典型的行政化管理。主审法

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意味着每一个法官都具有行使审判的权限,是

具有自己决定和表示国家意志的独立的审判人格,应当允许甚至要求

法官在履行职务意识上保持独立性。因此,法院的外部独立是司法独

立的基础,法官的内部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司法活动的独立则是

法院外部独立和法官内部独立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指出:“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对应的措施就是“推行审

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责签

发裁判文书。”



  仅仅只是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是不足以革除司法行

政化的,因为,现行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以及“官阶”是以行政管理

模式建立起来的,司法行政化的“温床”仍在,“审判长和独任审判

员”们不过是戴着镣铐跳舞。所谓“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正是强化

了这样的“温床”,竞争上来的将自觉或不自觉地重蹈行政管理覆辙。

在这样的“温床”上怎么适合现代司法的生长!如果把审判权作为资

源来看待的话,那么法院内部各层级以及各位阶的官们对这一资源的

瓜分,必然弱化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们对资源的占有和使用。

或许有人会争辩:中层干部将只是进行行政事务,不再占有审判权资

源。然而在按行政管理模式建立起来的机构中这能够办得到吗?把优

秀的审判人才选拔到进行行政管理的职位上来,分散他们的精力,难

道不是严重的资源浪费吗?



  法院内部竞争上岗的做法意味着:我是竞争上来的,我是最好的,

你应当服从我,我有权指挥你。很显然,这无形中强化了法院内部的

行政化管理,竞争还使得法官之间的等级拉大且合法化,这些是违背

司法规律的,与当前要革除司法行政化是背道而驰的。此外,在竞争

过程中,还加剧了法官之间人际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法官媚俗领导。

法院的内部管理要从以人的管理为中心转变为以案的管理为中心,从

削弱中层干部对案件的决定权入手,直至确立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

为核心的审判机制,最终取消所谓中层干部,把现有的中层干部“下

放”充实到审判第一线,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提高审判效

率、增强审判质量,革除司法行政化。



  法官应当是经验丰富的人,善良、正派、智慧、逻辑思维敏捷,

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天职,甘于寂寞。然而,现在法官们对中层干部竞

争上岗趋之若骛,除了体制原因之外,还表明了法官们的心态:以高

职位来体现人生价值、追权逐利,这与现代司法对法官的要求是格格

不入的。如果说拿破仑的名言“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是命

令与服从机制下的真理的话,那么,在司法独立和现代法治理念下,

“想当官的法官不是好法官”,也是体现法官这一职位本质的箴言。



  注:发表于法制日报2000年9月17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0-09/17/content

_5279.htm





  附原始文稿:



          法院内部竞争上岗辨



             游振辉



  近来,各地法院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增多,如人民法院报

2000年3月27日报导《北京丰台法院竞选中层干部》,公开竞争全院

的庭长、副庭长等25个岗位;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3日报导北京市

房山区法院锐意改革,对中层副职领导实行竞争上岗;同日另一篇报

导了四平中院原有51名中层干部的职务全部暂时“挂起”,零起点与

新参加竞职的一般干部一起参加竞争。把这种激励机制作为法院内部

改革的重要措施来抓。



  这种竞争上岗有其大背景。1998年8月1日《人民日报》第2版

《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发出通知 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中报导“通

知明确了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即县以上各级党委、政

府的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机关。”从中我们

看到了一种思维惯性: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司法机关与党委、政府、

人大、政协、纪委等是同一“序列”的,统称为“党政机关”,实行

统一的管理,内部管理模式基本相同,没有“质”差。不是根据立法

权、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党务的不同性质,力图找出科学的体

现不同性质权力运行规律的机制,而是一把抓,统一实行行政化管理

模式。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

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可见,推进司

法改革是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一

精神,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并明确指出“坚持依法独

立审判”是人民法院改革所要坚持的原则之一。“独立审判”不仅仅

是指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只是法院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

“外部独立”,还包括“内部独立”,即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审

判。审判是一种复杂的讲究规则的司法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是裁判者

面对冲突各方的亲历性,只有这样在诉讼机制下产生的判决才可能具

有合理性、权威性,并使冲突各方易于认同。庭长、副庭长们未必亲

自审理全部案件,但却要“管理和审批”全部案件,并有权对案件

“品头评足”,法官“必须”执行,这是典型的行政化管理。主审法

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意味着每一个法官都具有行使审判的权限,是

具有自己决定和表示国家意志的独立的审判人格,应当允许甚至要求

法官在履行职务意识上保持独立性。因此,法院的外部独立是司法独

立的基础,法官的内部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司法活动的独立则是

法院外部独立和法官内部独立的必然结果。《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指出:“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

严重影响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对应的措施就是“推行审

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依审判职责签

发裁判文书。”



  仅仅只是实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是不足以革除司法行

政化的,因为,现行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以及“官阶”是以行政管理

模式建立起来的,司法行政化的“温床”仍在,“审判长和独任审判

员”们不过是戴着镣铐跳舞。所谓“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正是强化

了这样的“温床”,竞争上来的将自觉或不自觉地重蹈行政管理覆辙。

在这样的“温床”上怎么适合现代司法的生长!如果把审判权作为资

源来看待的话,那么法院内部各层级以及各位阶的官们对这一资源的

瓜分,必然弱化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们对资源的占有和使用。

或许有人会争辩:中层干部将只是进行行政事务,不再占有审判权资

源。然而在按行政管理模式建立起来的机构中这能够办得到吗?把优

秀的审判人才选拔到进行行政管理的职位上来,分散他们的精力,难

道不是严重的资源浪费吗?



  法院内部竞争上岗的做法意味着:我是竞争上来的,我是最好的,

你应当服从我,我有权指挥你。很显然,无形中这强化了法院内部的

行政化管理,竞争还使得法官之间的等级拉大且合法化,这些是违背

司法规律的,与当前要革除司法行政化是背道而驰的。此外,在竞争

过程中,还加剧了法官之间人际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法官媚俗领导

(几位院党组成员的票数不成比例的占很大份量,如,法官民主评议

20分,评委30分,法官评分10分,党组成员研究决定40分等)。法院

的内部管理要从以人的管理为中心转变为以案的管理为中心,从削弱

中层干部对案件的决定权入手,直至以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为核心的

审判机制,最终取消所谓中层干部,把现有的中层干部“下放”充实

到审判第一线,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提高审判效率、增强

审判质量,革除司法行政化。



  法官应当是经验丰富的人,善良、正派、智慧、逻辑思维敏捷,

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天职,甘于寂寞。然而,现在法官们对中层干部竞

争上岗趋之若骛,除了体制原因之外,还表明了法官们的心态:以高

职位来体现人生价值、追权逐利,这与现代司法对法官的要求是格格

不入的。如果说拿破仑的名言“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是命

令与服从机制下的真理的话,那么,在司法独立和现代法治理念下,

“想当官的法官不是好法官”。



              2000.4.28初稿 2000.9.11修改



  注:本文初稿曾发表于《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4卷第2期总34

期专题版:

http://www.chinalawinfo.com/flzk/flzk34-topic.htm#mark15



  附:曹呈宏点评(2000.9.17 15:25:00)



  如果一个问题是经常发生的,就要从规律上找原因;如果一个问

题是普遍发生的,就要从制度上找原因!法官也是人,并不是圣人,

更不是神,他也要吃饭,也要养家糊口,也要得到人们的尊敬,也要

过上体面的生活……,我认为这些都无可厚非。所以如果追求“当官”

只是个别时候个别地方个别法官的个别现象,我们可以说“想当官的

法官不是好法官”,这是对法官个人品质的评价。但当这是普遍的经

常的现象时,我们就不能再过份地苛求指责或依赖于法官的个人品质,

而不去推究其深层原因。因此,我的结论是:



  与其说“想当官的法官不是好法官”,不如说是“促使法官都去

想当官的制度不是好制度”!



  我国的法官制度仍然未能摆脱行政管理的模式、军事化管理的模

式。别的不说,单就法官分这么多的“等级”就足以证明了!(国外

法官一般只分三、四个等级,而且等级之间的待遇各方面都相差无几,

目的就是不鼓励法官为了追求晋升而丧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