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惩严防在平时

周建达
  “严打”斗争,以急风暴雨之势稳定了社会治安形势,赢得了民

心。但是,历史表明,急风暴雨过后,必须对“严打”中发现的一些

深层次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和重视,否则,我们将有可能陷入周期性

“严打”的怪圈之中。



  如何彻底根治社会治安问题周期性反复



  自1983年第一次“严打”之后,“严打”就几乎成了“年打”。

但是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形势在年年“严打”之下还是急转直下到如

此之乱的地步,党中央、国务院不得不审时度势地在新世纪第一年就

作出在全国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决策,值得反思。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大案表明,社会治安形势呈现出周期性起落和

反复的特点,而且间隔时间越来越短,大有打不胜打、按下葫芦起来

瓢之势。以震惊全国的石家庄爆炸案及张君犯罪集团抢劫、杀人案为

标志,某些地方社会秩序的严重不稳定和紊乱已经向全社会发出了危

险信号。



  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严打”固然能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侦破一

批积案,抓获一批负案在逃人员,但总的看还是局限在治标层面,成

效也是阶段性的、相对的,就像给一个病人打了一剂止痛针,所起的

也只是暂时缓解痛感的作用,真正要解决问题还得动大手术,刮骨疗

毒。否则,一段时间过后,迫不得已又只得进行新的一次“严打”。



  如何彻底走出“宽严相间”的怪圈



  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严峻和恶化,原因固然很多,但打击不力、

打击不及时、见惯不怪的麻木心态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

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徇私枉法等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

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一些地方的党委政府对社会治安工作的

不够重视与对治安形势之严峻性估计不足,政法机关对犯罪的打击不

力,群防群治工作显得苍白无力,已经使得一些犯罪团伙有了充足的

休养生息的机会和时间,也使他们迅速形成气候并疯狂作恶有了比较

宽松的空间。



  以往的打击不力可以用这次“严打”开始后所取得的阶段性战果

来证明。某地媒体报道说,某县公安局一民警在“严打”突击月内,

就一人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28名,其中不少是负案在逃的。这种势如

破竹的“严打”战果固然令人欣慰,却也使人自然而然地产生疑问:

这些挂牌督办的积案、这些横行多年的犯罪团伙、这些记录在册的在

逃人员,为什么非要等到“严打”期间才变成政法机关的赫赫战绩?

“严打”之前为什么不对他们采取措施?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严”字当头的思

想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否则,稍微的宽松和懈怠就会酿成难以收

拾的不利局面。



  如何有效降低“严打”斗争的成本



  “严打”期间,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党

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建专门班子,给人,给钱,给物,政法机关

各部门都进入了如临大敌的紧张状态,各种宣传工具也被充分调动起

来,“严打”已是家喻户晓。但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严打”需要

付出高昂的成本,既包括经济成本,也包括政治成本。在各项成本中,

尤其要控制“严打”的负面效应,即必须依法“严打”,杜绝人为的

“批示”式“严打”,不能将“严打”变为一项运动。否则,一旦

“严打”结束,后遗症便会迅速暴露出来。后遗症积累到一定程度,

又为新的一次“严打”创造了条件。因此,必须尽量减少“严打”中

的应景之作。



  要降低“严打”的成本,关键在于平时的“严打”要取得实效。

要淡化毕其功于一役的突击“大扫除”意识,将“严打”期间所采取

的措施更多地在平常工作中予以运用和落实。



  在一手抓“严打”的同时,还要一手抓防范,抓综合整治,抓群

众发动。实践证明,如果脱离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不仅“严打”很难

取得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全面胜利,而且党委、政府及政法机关在维

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主导性作用也将受到极大限制。也就是说,群众同

犯罪行为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和调动,“严打”

的成本就将大大增加。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7月11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4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