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与刑罚的“世轻世重”

郝铁川 教授
  当前正在进行的“严打”整治斗争,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

拥护。但也有个别人提出,法律应该具有稳定性、连续性,“严打”

是否有悖于这一原则?为此,我翻阅了一下西方近代法制史论著,发

现在特定时期严厉打击某些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一种规律性的现象,

我们的“严打”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



  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是大革命时期最重要的刑事立法。在立法内

容上,该法典体现了《人权宣言》提出的刑法原则,废除了封建刑法

中的宗教罪和所有肉刑,将死刑的适用范围从大革命前的100多种减

少到32种,确立了自由刑在刑罚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创造了绝对的确

定刑制度,并取消了封建刑法中的所有刑罚赦免权。



  但到了1804年法兰西第一帝国建立后,各种社会矛盾异常尖锐,

社会动荡不安,拿破仑立即着手组织刑法典的制定工作,经过六年的

起草、讨论和修改,法典于1810年2月通过,次年1月1日生效。该法

典适应形势的需要,放弃了刑罚宽缓化原则,重新走向刑罚严厉化道

路。



  随着社会秩序的逐步好转,从19世纪30年代起,法国的刑罚又趋

向于宽缓。



  20世纪70年代,由于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西方国家开始出现刑

罚严厉化的回潮。法国的反应比较迟缓,直到70年代末期才显现出来。

德斯坦总统执政后期颁布的1978年11月22日法和1981年2月2日法是两

个最先表现刑罚严厉化回潮的法律。前者是关于刑罚执行的法律,它

为暴力犯规定了刑罚“安全期”,“安全期”对于有期徒刑犯为刑期

的1/2,对于无期徒刑犯为15年,在“安全期”内,被判刑人不能享

受减刑、监外执行、出监探视、半自由、假释等待遇;后者称“安全

自由法”,它缩小了对暴力犯适用缓刑和减轻情节的范围,并缩短了

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1981年左翼党上台后刑罚宽缓化得到恢复。但1986年随着右翼党

在议会选举中的获胜,法国刑法再次转向刑罚严厉化。



  可见,数百年来,法国的刑罚一直在宽缓和严厉之间摆动。



  意大利1930年10月制定了“罗科法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

大利颁布了一系列法律,试图减缓“罗科法典”中的严厉镇压色彩。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意大利社会的犯罪情况出现了新的特点,

“有组织犯罪”成为严重困扰意大利社会的突出问题。为了应付犯罪

形势的重大变化,意大利这一时期颁布了若干“紧急法”,加强了对

恐怖主义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打击。如:1979年12月15日出台关于打

击以恐怖主义和颠覆民主制度为目的的犯罪的法律和1982年12月23日

出台关于打击黑手党式犯罪的法律。在同有组织犯罪的斗争中,大规

模的搜捕、调查和审判活动需要大量法官、警察和宪兵的配合以及足

够的监狱场所,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必须使刑事司法机关从为数众多

的轻微刑事案件中摆脱出来,把主要精力集中到主要目标上来。这时,

“非刑事化”也应运而生。所谓“非刑事化”立法的内容主要是对部

分轻微的犯罪转用行政罚款的方式处理,并在刑罚制度中引进半日监

禁、限制自由等替代性措施。这种“有所不为”正是为了“有所为”

(即集中主要精力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类似上述法国、意大利的事例在西方近现代法制史上俯拾皆是。



  这种规律性的现象,在两千多年前就被中国古人表述为“世轻世

重”。其含义是:一个国家刑罚的轻重应该根据社会秩序的状况来决

定。



  如果社会矛盾缓和,歌舞升平,那么刑罚就宽缓一点;如果社会

矛盾尖锐,邪气冲天,那么刑罚就应严厉一点。



  法律是稳定性和变动性的统一。不承认法律的稳定性,朝令夕改,

等于无法;但拘泥于法律的稳定性,不知道与时俯仰,不懂得抑扬顿

挫,不明白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而非社会以法律为基础,那正被美国

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中:“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学家,是一个地地道道

的大傻瓜!”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7月4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43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