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文书改革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杨世山
  改革司法裁判文书,是司法改革深入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确保司

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裁判

社会公信度的必然过程。行政裁判文书的改革也是势在必行。在改革

行政裁判文书过程中,应当注意处理的几个关系:



  一是裁判文书与庭审活动的关系。庭审活动是案件的审理过程,

裁判文书则是案件的审判结果。裁判文书应该是庭审活动基本情况的

反映,如法庭审查合法性、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争议的焦

点问题、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都应当程度不同地在裁判文书中体现

出来,防止裁判文书与庭审活动相脱离,造成两层皮。



  二是“原审认定”与“本院认定”的关系(指二审裁判文书)。

简单地说,这两者是高度概括与相对细化的关系。即“原审认定”要

高度概括,把原审判决中认定的最主要的事实、依据和判决结果提炼

出来,防止照抄照搬原审判决书。而“本院认定”则要相应地详细一

些,但也要避免面面俱到。



  三是“本院认为”与“本院确认”的关系。“本院认为”是论理

过程,“本院确认”是通过论理得出的结论。前者是为后者作铺垫打

基础的,后者是经过前者的论理过程得出的必然结论。需要注意的是,

“本院认为”必须与“本院确认”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对二审判决

来说,“本院确认”的结论是对一审判决的评价;对一审判决来说,

“本院确认”则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评价。



  四是适用实体法与适用程序法的关系。实体法一般是指单行行政

法律、法规和规章,程序法一般是指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散见

于行政法律规范中)。在行政裁判文书中适用实体法是为了解决被诉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有的涉及被诉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也

要适用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适用程序法(尤其是诉讼法)是为

了解决法院裁判结果和裁判方式的法律依据问题。两者互为照应,互

为依托,缺一不可。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裁判文书在适用程序法

的同时,也必须适用实体法。



  五是论理中引用法条与裁判中引用法条的关系。论理中引用法条

是为了阐释法理,辨析是非,明确责任,以理服人。裁判中引用法条

是为了给裁判结果和裁判方式提供依据。前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对引用的法条可作一定的阐释和论证,后者只引用原文即可。论理中

已引用的法条如果在裁判中还需引用的,可不必再引用原文,只引用

条、款、项等即可,后面用括号注明“具体内容前面已有表述”,避

免重复引用而拉长篇幅。只需引用法条部分内容的,其省去部分应用

省略号表示。裁判结果前的引用法条,如果照现在的方式,极易使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的表述过长。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文字

表述上作一下技术处理,即先按实体法、程序法的顺序引完法条后

(必须引用的法条),再写“依照上列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可能更好一些。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9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