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指挥棒该往哪儿指
——以职业素养考核为中心

孙笑侠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同属一个职业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素质存在差异?

原因是法律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不统一。如果要让我们的职业共同体

成长起来,非从职业素养的统一上考虑不可。在法律教育与职业资格

考试两方面均应当注意职业素养的构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考核

什么内容?法律职业素养要求是什么,则考试就考什么。法律职业资

格考试应以职业素养考核为中心。



  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在哪些方面是统一的呢?这涉及到法律职业素

养的构成。我认为法律职业素养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

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 1,法律职业的语言

特征就是法律人才能够娴熟运用法律术语和法学术语进行观察、思考

和判断。 2,法律职业思维有自己的特点,比如,借助于法律概念进

行观察和思考;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教义式习惯;

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理等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

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等等。 3,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知

识,它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制定法中的关于规则的知识,另一部

分是法律学问中的关于原理的知识。 4,法律职业技术包括法律解释

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

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 5,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也就形成了一种

职业信仰,它成为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

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内容包括:规则至上、权利本位、程序正

当、权力控制、善法之治,等等。 6,法律职业伦理不同于大众伦理,

更不同于其他职业伦理。它是由法律活动的特性决定的。法律职业伦

理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团体的成员以及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这六个方面职业素养的统一,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共同体。因此

法律职业语言的统一、法律思维的统一、法律知识的统一、法律技术

的统一、法律信仰的统一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的统一是法律职业统一的

标准。从这六个方面来看,前四个方面构成了法律职业的技能,即我

们通常所说的“才”;后两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的伦理,即我们通常

所谓“德”。法律职业的技能与伦理的统一主要是靠法律教育的统一。

未经法律专业训练者不大可能在实践中靠自学、靠摸索而系统地掌握

一整套法律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因为法律职业素养是一种不同于大

众的“自然理性”的专门化的“人为理性”。即使是法律职业伦理,

也只能靠法律专业学习过程中结合法律原理才得以理解和培养。



  司法统一考试具有指挥棒的作用,能够引导今后的法律教育。法

律职业准入制度考什么,法律教育就会在教什么方面做出调整,以适

应法律实践的需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职业素养考核为中心,能够

从职业准入制度上确立法律职业素养的标准,从思想到行动,从技能

到伦理,使法律职业共同体达成统一性、专业性,消除目前法律职业

存在的行政型、大众型、政治型和分散型的缺陷。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7月9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7/09/content_

205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