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就真正的法律职业家
——选拔法律精英

丁相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司法考试制度根本上是一项法律人才的选拔制度,可以从对日本

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分析中明显地看出这个问题。



  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日本进行民主

化改造的产物。但是,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也充分吸收了二战以前

司法考试的做法,在考试方式和旨趣上,与二战以前的司法考试制度

有着内在的传承关系,在考试的范围,录取的人数,考试的方式等方

面都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日本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特点表现

为: 1,将司法职业人员(称为法曹,就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

选拔制度与行政官选拔制度分开; 2,建立法曹三者统一的司法考试

制度,统一选拔法曹的标准,将司法考试制度定位在“以判断是否具

备担任裁判官、检察官、律师所需要的学识和应用能力为目的”

(《司法考试法》第一条); 3,国家对司法考试合格者统一进行司

法培训。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和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形成了司法一元

化的理念——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法律的实施者,这三者在作用上

有分工,但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作用是一体的。日本司法考试制

度选拔了具有共同法律学识背景的法制精英,保障了职业法律人员的

素质,为公正司法提供了人员上的保障,通过司法考试方式选拔出来

的法曹精英保障了日本这样一个后进型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实现。



  中国与日本一样,近现代法律都是通过继受的方式获得的,因此,

在东方后进型法制现代化的模式下,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历史和经验

值得我国参考。我认为,当代中国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既具有必

要性也具备了现实可能性。在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时候,一个最

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对司法考试制度有一个准确的定位——这就是为

实现公正司法而选拔法制精英。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考试制度必须是

独立的,必须建立一种独立于行政官选拔考试的独立制度。这就要求

我们的司法考试制度必须是统一的,统一法官、检察官、律师三个专

业人员的选拔标准,使法律职业家们在共同的学识背景下,建立起共

同的法律解释体。这就要求司法考试的合格人数必须是少数的,只有

选拔少数精英从事法律职业,才能获得保障公正司法所必须的资质,

才能提升司法的地位,才能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

的身份保障制度。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考试制度必须进行合理的设计,

确立选拔精英的标准和方式,包括设置专门的、权威的司法考试委员

会来对司法考试进行设计和管理,改变过去各类考试一次定局的做法,

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将司法考试作为一个连续的过程,既考一般的

法律基础,又考法律理论,既采用笔试的方式,又采用面试方式——

当然,面试的淘汰率应该是极低的。



  应该说,仅仅依靠司法考试制度并不能保障司法公正,但是,任

何司法的变化都源自法律专业人员的变化,司法考试制度解决的是司

法人员的“入口”问题,合理的司法考试制度应该成为我国司法改革

的一个突破口。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7月9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7/09/content_

205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