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律职业的门槛
——合理设计考试制度

葛洪义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教授
  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原因在于:

第一,它提出了中国法律职业的准入问题,即对什么样的人才能从事

法律职业提出了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把竞争机制引入法律职业人员

选拔过程;第二,它推动了中国法律职业的统一化,使律师、法官、

检察官有可能在同一业务层面上展开工作;第三,它改变了法律教育

的格局,使国家可能从对法律教育产品的生产环节的管理转向对产品

流通环节的宏观引导;第四,它为司法机关内部人事改革、提高办案

效率和质量创造了制度条件;第五,它促进了法律职业内部的平等,

同时使法律职业能够平等地向社会开放,体现了社会公正,避免人员

录用上的黑箱操作,等等。



  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提高法律职业的门槛,建立法律职业的准入

制度。应该说,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内的法律职业本来就是

诸多的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社会行业之一,具有自己的职业技能与行

业语言。所以,它与一切以特定技能为基础的行业一样,是那些经过

专门训练的人才能从事的专门的职业和工作。没有一支高素养的法律

职业者队伍,是不可能切实推进中国的法治进程的。尽管建立一支高

素养的法律职业者队伍需要依赖相应的法治环境和文化背景,但是,

法律职业技能的提高本身可能就是实实在在地改造着法治环境,更是

司法界自身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法官法》、《检察官法》所进行的制度创新还必须依赖

具体考试制度的合理设计。如何建立法律职业的门槛,使统一的司法

考试制度能够真正发挥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作用呢?这是司法考试制

度的设计者必须进一步认真考虑的问题。根据日本等国家的经验,由

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际上必然对现行法律教育模式和法律职业人员

的培养方式带来冲击和挑战,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引导法律教育机构

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并且为法律职业把好进口;设计不当,又可能

导致应试教育以及出现各式各样专事“考前辅导”性质的法律“教育”

机构,从而引起我国整个法律教育制度的崩溃,不仅无助于法律职业

群体的职业能力的提高,而且,会带来新的更加严峻的问题。鉴于此,

建议在具体考试制度的设计上应重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国家司

法考试应侧重于法律职业能力的考核,而非单纯的法律知识测试,必

须从已经实施多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切实总结经验,把司法考试作为

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来看待,把司法考试纳入整个国家的法制

建设全局,纳入法律教育、法律培训与考核机制的整体思考之中;为

此,第二,必须充分借鉴别国经验,将考试与培训相结合,即所谓同

考同训,不要把它变成单一的资格考试,而是作为法律职业者职业技

能培养过程的若干环节的统一。操作上可以分为两次、甚至三次考试,

资格考试为初试,侧重于法律理论能力和知识能力的考核。所有获取

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都可以参加。初试合格者参加统一的职业技

能培训,考核合格者,再参加相关分类考试,即律师、法官、检察官

考试。这样,可以比较充分地考核、培养相关人员的法律职业能力。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7月9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7/09/content_

205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