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需要就是我的目标
——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连接点

刘茂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我国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固然很多,但最为突出的恐怕还是

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随着《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修订,整合法

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职业资格考试,实行三考合一,这种统一的国

家司法考试不仅有利于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而且有助于在法

律教育与法律职业间建立起制度上的连接点。这对法律教育而言尤其

具有意义:首先,国家司法考试有助于法律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长

期以来,由于缺乏法律职业的引导和需求支撑,我国法律教育目标一

直存在定位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专业性和针对性的问题。国家司法

考试将充分体现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律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依据将培

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其次,国家司法考试有助于法律教

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及其所体现的法律职业的要求,

我国的法律教育结构模式可选择为在普通法律高等教育阶段完成法律

素质教育(大学本科)和法律职业教育(JM教育),通过国家司法考

试后再对执业人员进行法律继续教育的结构模式。再次,国家司法考

试有助于完善法律教育的管理模式。我国法律教育管理模式存在的最

大问题是缺乏行业管理机制。国家司法考试客观上为法律职业部门和

人员参予法律教育管理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建立健全法律教育行业管

理机制势在必行。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7月9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7/09/content_

205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