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需要现代化的法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佩佑
  人类社会已进入新的世纪,新的世纪需要新的形象。从现在开始,

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

阶段。解决一切问题,人永远是决定性因素。建设现代化的社会,首

先要有建设现代化的人。



  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就需要现代化的法官。没有现代化的法官,

法治现代化将无从谈起。新世纪的法官必须具有公仆形象、公正形象、

清廉形象、文明形象、精英形象、创新形象。公仆形象是根本,公正

形象是特质,精英形象是基础,清廉形象是保证,创新形象是动力,

文明形象是综合形象的外现。



  树立公仆形象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

因此,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为人民服务是法官执法的指导思想。

这与“三个代表”的要求是一致的。树立新世纪人民法官公仆形象,

要始终坚持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如何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



  第一,要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这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

最大要求,也是人民利益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

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律集中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

利益,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坚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就是代表人民

利益的具体体现。



  第二,要坚持热情服务、文明服务。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宗旨,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彻和体现在每个审判环节中,真正想人

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

出发点和归宿,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情改起。

不可否认,目前我们一些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仍不同程度地存

在着特权思想,具体表现在:对当事人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

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动不动对人民群众耍态度、耍威风,有的

还凭借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欺压群众、侵害群众利益;有的工作

方法简单粗暴,简单执法、机械执法,导致人民群众不满意,影响了

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等。凡此种种,都是与人民公仆形象格格

不入的。我们必须继续下大力气改进我们的作风,端正对人民群众的

态度,既坚持严格执法,又坚持热情文明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无愧

于人民法官的称号。



  树立公正形象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公正的社会秩序,法官是国家法律的具体实施

者,其职责就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使法律的公正精神在现实社会

生活中得以体现。同时,在法治社会中,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守护者,

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化身,代表着公平与正义。法官是否公正司法,

直接关系着社会正义的实现,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法律、对国家的信任。

公正的理念应当是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应当成为其生命和灵魂

中的一部分。



  第一,公正司法体现在诉讼结果的公正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的最主要、最直接的目的,是追求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通过诉讼,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实体裁判公正,应是法官的天职。为此,

要求法官正确适用实体法,依法及时审理好各类案件,真正做到审判

依法公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力求使每

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二,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程序的公正上。长期以来,法官的执

法指导思想偏重于追求实体裁判的公正性,忽视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

值。实际上对于法院审判工作而言,实体公正是相对的,程序公正则

是绝对的,也是当事人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当事人感知和评判法

官执法是否公正,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看法官是否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审判。没有程序公正,即使最终的实体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也容易引

起非议,使人们怀疑法官的主观偏向,从而影响诉讼的社会效果。



  第三,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效率上。法官判案如果不讲求效率,

即使最终依法、合情合理地作出了判决,也会影响到裁判的社会效果

和对裁判公正的评价。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树立“时间就

是效益”的观念。案件不能及时审判,会给双方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

诉讼负担和诉讼投入,“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因此,现代法官

在牢固树立司法公正意识的同时,还必须强化司法效率意识,二者不

可偏废。



  第四,要坚决克服与勇于抵制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现在司法不

公的表现之一就是各种形式的、狭隘的保护主义。当前有些地方和单

位法外求保护,严重干扰法院的公正司法。作为法院,首先要立足于

公正的峻岭上,坚决克服自身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勇于抛弃单位和

个人的利益得失和恩怨关系,依法公正审判;同时,也要有不怕丢乌

纱、失饭碗的大无畏革命精神,勇于抵制来自案件当事人和外部方方

面面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本地人和外

地人一个样,对本国人和外国人一个样。只有具备这种高尚品质和情

操,只有具备这种风貌和大度,才能公正办案,赢得公正形象。



  树立清廉形象



  清正廉洁,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在要

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

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是

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法治与德治,是

相辅相成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

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不同的

社会制度、社会阶层、社会职业,各有各的道德要求。法官因其职业

特点,以及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对法官职业

道德的要求更高、更严格。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形象、声

誉和社会公信度之所以不高,与极少数法官违背廉洁办案的规定,滥

用手中的审判权,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贪赃卖法有很大的关系。

因此,加强法官清廉形象的塑造至关重要。



  一要清正廉洁。人民法官首先应当是清官,在金钱面前不低头,

不动心,能经受住金钱的诱惑,耐得住清贫,甘于清贫,做到贫贱不

能移。



  二要铁面无私。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人,有亲戚朋友、同学、

老乡。要在审判中保持中立,做到不偏不倚,确实不容易。在这个问

题上,确实存在一个权与法、情与法的较量与斗争。但我们既然选择

了做法官,在办案时只能认法不认人,讲公正不讲人情,讲原则不讲

关系。做不到这一点,就无法确保司法公正。



  三要刚正不阿。人民法官应当有舍身求法的精神。目前,法院的

司法环境还不是太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官要做到公正审判确

实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但法官是以执行法律为天职的,对那些不正当

的干扰,要做到威武不能屈,必要的时候,要舍身求法,以身护法。



  只有做到了这三条,才能树立和维护人民法官公正执法、正气凛

然、无私无畏的职业形象,才能树立法官的权威、司法的权威。



  树立文明形象



  文明是每一个现代人必备的素质。当代法官更要具有举止庄重、

不卑不亢、一身正气、独善其身的良好形象。法官举止要文明。法官

是是非曲直的裁决者,其举手投足、仪容仪表、精神风貌直接影响当

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评判。因此,法官保持既庄重又

不失情趣、既严肃又不失活泼的举止,能够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产生

信任、依赖心理,增强对追寻公正与正义的信心。法官在法庭上的举

止尤其重要,法官着装整齐、聚精会神、态度严肃地主持庭审,本身

就代表了司法的权威和形象。法官语言要文明。对待当事人要言辞恳

切、循循善诱,而不能故作深沉或高人一等,更不能使用文明忌语,

言语粗俗、态度冷漠。法官执法要文明,文明执法是法官文明形象的

核心。法官无论是接待当事人,还是主持庭审、依法执行,都要有良

好的工作作风。要热情周到、细心耐心,要首问负责,一问到底,绝

不能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更不能随意执法、胡乱执法,损害法

官公正文明形象。法官交往要文明。法官同时也是现代社会的普通一

员,也有自己的业余生活和社会交往,但法官这一特定身份决定了他

的交往应有节有度,要时刻注意自己的社会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不能

与当事人有经济利益上的关系,不能与社会上各色闲散人员为伍,沉

溺于歌舞声色之中。尤其要注意与律师的交往,不能超越工作关系,

更不能发生金钱利益关系。



  树立精英形象



  法治时代呼唤精英法官,高素质的法官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

键。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话,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

线的守门人。因此,社会精英是时代对法官素质的特别要求。我们的

法官不仅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还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不仅要有维

护社会正义的主观愿望和意识,还必须要有维护社会正义的本领。只

有这样,正义的防线才能守得住、把得牢。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官是运用法律调节、解决社会

矛盾和纠纷的,法律是我们手中的武器,法官必须精通法律,具有精

湛的业务水平。既要熟练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又要深刻理解各项法律

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防止因对法律精神理解不深、不透,只是简

单照搬法律条文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

要有广博的科技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社会学知识,使所办案件取得

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要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又要有很强的分

析、判断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以便在驾驭庭审时游刃有余,

充分展示法官在法庭上的风采。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向纵

深发展,国际间的民商事活动将越来越频繁,涉外的民商事纠纷也将

日益增多,这要求我们的法官不仅是实施国内法的行家里手,而且要

了解、掌握国际经济贸易法等知识,及时公正地审理好涉外纠纷,树

立人民法官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



  树立创新形象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也是时代发展对法官提出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五大在提出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为

贯彻十五大的要求,也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

设的需要,全国各级法院正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其范围涉及

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管理、执行机制、人事制度等各个领域。



  顺利推进法院改革,需要法官增强开拓创新意识。改革就是创新。

目前,法院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作为改革主体的法官,必

须适应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创新意识。没有法官对改

革的认同、支持和积极参与,法院改革将无法实施,也不可能取得成

功。同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摸

索、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法官作为审判一线人员,对改革的利弊

得失看得最清、体会也最深。改革如何完善,如何趋利避害,如何更

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要求,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

索,积累经验,并结合审判实践为改革建言献策。



  立法的发展完善,也有赖于法官的开拓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

法院改革的深化,一些立法的滞后和不足日益凸显,影响着司法的公

正与高效。如举证时限问题、庭前交换证据问题、再审案件立案标准

问题等,有的属于立法空白,有的属于立法不完善。对待这些问题,

也需要我们法官坚持用改革的精神进行深入思考,研究对策,提出司

法建议,以推动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