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独立品格

许国君
  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今年要在法院系统重

点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要求法官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

本职、德化于社会。”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对加强新世纪的法官

队伍建设、提高法官职业道德水平、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增强

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所遵循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规范的

总和,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丰富的,笔者认为,法官的

独立品格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法官的工作是一种具有很强的独立性的工作。法官一旦被任命为

法官即应当自由、独立地审理案件,并以个人的最大努力来决定案件。

法官既独立于纠纷主体,也独立于其他行政主体,同时还要与同行和

上级保持相对独立。法官的独立品格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其内涵

至少有三个方面。



  法官忠诚于法律。“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应根

据自己对事实的评估和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对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中,法官一切依法办事,只服从法律,只对

法律负责。法官这种忠实于法律而判案的独立品格既是法官职业道德,

也是司法职业品格。



  法官独立于社会压力。法官审理案件,必然要涉及一定利害关系。

因此,法官的工作常常会受到来自不同原因、不同方面的直接的或间

接的干扰。干扰的形式包括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等等。面

对这种种干扰,法官应具有无畏的勇气和刚正的品格,顶住压力,排

除干扰,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尤其当法官面临邪恶势力和高官权

势的收买、恫吓、干涉的强大压力时,更需要“匹夫不可夺其志”、

“威武不能屈”的傲骨品格和非凡毅力。



  法官独立于民意。法官不能迁就民意,不能轻易随着不可靠的民

意或流行的看法而变来变去。法官既不受诉讼当事人(包括律师)意

志的支配,也不受公众舆论的控制。当然,也有很多情况下,法官需

要考虑公共利益,但“法官的作用是裁决而不是取悦,是作出判决而

不是进行宣传,是忠实于法治原则不是取悦,是作出判决而不是进行

宣传,是忠实于法治原则而不是屈从于来自任何方面的外部压力。”

当公众的意志不代表正义的时候,法官必须具有对抗公众的魄力和护

法精神,尤其要注意保护少数群体与弱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主、人

权与法治,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总之,法官具有独立的品格是法律判断和法律理性的体现,是正

义的化身,是现代社会的法律偶像。法官惟一信守的是稳定的法典,

这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根本,法律是法官的目的。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