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实行证据签收制度
隋元伟
在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法院无论向当事人送达何种法律
文书,都会附带一份送达证,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收。如果卷宗内没
有送达证,则被视为法律文书没有送达。但是相反,当事人向法院递
交任何证据和相关材料,却得不到法院出具的签收回证。由于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规定证据签收制度,因此,多数法院的习惯
做法是,当事人递交有关材料,审判人员往卷宗内一夹了事。
目前法院没有实行证据签收制度,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和
麻烦,主要表现为:(一)诉讼中相关时效无法确定。起诉状落款处
标明的日期往往和送达法院的日期不相符,而法院只能在立案审批表
上体现递交诉状和立案日期。如果该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有的当
事人就会以起诉状落款处标明的日期为准,认定是法院工作拖拉导致
该案超过法定期日。另外,法院视超过审理期限的行为为违法行为
(审理期限从立案审批表上的立案时间开始,到审判或送达裁判文书
之日止)。有的审判员由于某种原因已超出法定时限,为了不被查出,
就在立案时间上做文章,把收到起诉状或立案时间都推迟。(二)有
利证据是否存在难以说清。有些案件当事人自称已向法院递交了对自
己有利的证据,而卷宗内却没有该证据,即与法院纠缠不休。因为没
有书面签收凭证,难以说清。实际上,有的是个别当事人出于不正常
心态,把递交诉讼文书的日期和递交的相关证据子虚乌有地乱说,以
达到把事实搅混,使案件无法正常审判的目的。有的是个别审判人员
徇私舞弊,为偏袒一方当事人而故意毁灭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
据。另外也确有个别审判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将重要证据损毁或灭
失。
无论当事人还是审判人员,也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只要出现以
上任何一种情况,都会极大地损害法院的形象。为了进一步增加法院
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笔者认为,证据签收制度势在必
行。当事人在向法院递交所有诉讼文书和相关证据时,法院都应一一
签收,并出具签收单一式两份,把接收的文字材料和相关证据以及收
到的时间一一写明,并由当事人和法官双方签字,各持一份,把法院
留存的一份装入卷宗。这样,一旦当事人对卷宗材料提出异议,即可
持签收单与法官核对,以便顺利查清争议的事实。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29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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