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底线

四川大学法学研究所 龙宗智教授
  传统的理论学设置高尚的道德标准,它像暗夜中的火炬指引着人

们前行,因此伦理道德一般代表社会精神的上线。而另一方面,法律

用于规范人的行为,它确定人们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超过这个限度,

就可能受到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因此人们往往认为法律代表社会精神

的底线。然而,一位伦理学者将二者统一了起来。



  何怀宏先生在其著作《良心论》中提出并探讨一种新的伦理学主

张,即所谓“底线伦理学”,这是一种对于现代社会具有普适性的伦

理学。在当前普遍面临的社会精神困境中审视这一伦理主张,使人不

能不佩服何先生敏锐的社会感悟与深切的人文关怀。



  雨果在《悲惨世界》中说过一段话:“做一个圣人,那是特殊情

形;做一个正直的人,那却是为人的常轨。”何怀宏先生认为,传统

等级社会中,人们认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道德要求人们

成圣成贤,而具有一种少数精英的性质。广大社会下层的“道德”与

其说是道德,不如说是一种被动的风俗教化。然而,当社会发生变革,

从一种精英等级制的传统形态转向了一种“平等多元”的现代形态,

道德也就必须、而且应当成为所有人的道德,这样它提出的伦理要求

的范围就不能不缩小,性质上看起来不能不有所“降低”。



  现代社会的伦理不再是精英伦理而成为大众伦理,它设定人们基

本的道德义务,这也可以说是社会的基准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

以说今天道德规范的内容几乎就接近于法律,遵守法律几乎就等同于

遵守道德。准确地说,是将法律的一些技术性成分去除后的基本规范

即为底线之伦理。底线伦理学实质上是把某种人生理想和价值观念排

除在道德之外。也就是说,所谓道德“底线”是相对于人生理想、信

念和价值目标而言的,人必须先满足这一底线,然后才能去追求自己

的道德理想。道德底线只是一种基础性的东西,而只有在这一基础上

才能建立理想的大厦。



  底线伦理学的倡导,为人们走出现代社会的精神困境指出了一条

路。因为物质世界和精神领域的发展变化带来了精神的多元化,精神

统治的丧失同时伴随一种道德失范。在英雄主义与理想主义的精神已

经日益淡出精神世界之时,人们面对各种诱惑而进行精神的抗争,同

时又须调整因社会机制的种种失衡导致的心理失衡(例如一个恪尽职

守的法官与检察官月收入不够像样地请一次客的开销)。坚持理想主

义精神传统常常会被认为是“冥顽不灵”,人们最后所依托的,也许

只是守住行为的底线。例如,作为一个司法官员,不颠倒黑白、不徇

私枉法、不贪赃枉法等(这实际上是每个司法官员的应分)。固守底

线伦理,也许是现代社会变迁所带来的不得已的选择。然而,设定这

一底线,至少有助于防止两种极端:“一个极端是虚伪,另一个极端

是无耻的骇人景观。”在这种现实主义的意义上,这种底线伦理学与

我所倡导的“相对合理主义”有其相通性。我也正是将“严格的底线

控制”作为“相对合理主义”在实践中运用的最后防线。然而,我同

时认为伦理学又有别于法律学。法律因其普遍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必然

具有一种“底线性”,但伦理学在适应于大众的内心约束的同时,还

应当具有一种“灯塔”的作用,即为人们的精神提供一种指引。



  近期报载巨人集团史玉柱重出江湖后,正通过有效经营聚集资金,

准备一家一家地偿还已经被有限责任制豁免的债务。他出于一种道义

责任而由自己自愿承担一种“无限责任”。这是现代商业诚信伦理表

现上的极致。这个事例让人深思。我认为,伦理学也许需要建立“两

线伦理”,即在主张一种底线伦理的同时,也有必要提出一种以圣洁

性为特征的“上线伦理”。在这种圣洁精神的指引下,使有的干部能

成为孔繁森;有的普通人能成为雷锋;有的企业家,能像史玉柱那样,

出于一种道义责任去补偿那些受到伤害的利益。这样,在社会因底线

伦理而维系住其规范性和有序性的同时,也能不时闪烁起理想主义的

光芒,使社会显得更加美好。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6月27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42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