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我国金融行政处罚的特点

刘定华 樊宇
  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

的行为,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

核心,金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极大,因此金融行政处罚也就呈现

出不同于一般行政处罚的特点。



  一、金融行政处罚实体上严厉



  在金融行政处罚目的的指引下,金融行政处罚主要针对金融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其具体处罚规定与其它领域的行政处罚规

定相比要严格得多。



  第一,处罚权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

决定。”这就表明,认定某一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行政

处罚,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而且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委托其它组

织进行处罚。



  第二,处罚涉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金融违法行为

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受

到开除的纪律处分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

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级管

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一

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

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一旦被开除,便永久丧失在金融机构

任职的资格,一旦被撤职,则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丧失在金融机构

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资格。



  第三,对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追究期限长。《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

法》第四条规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

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

依法追究责任。”这一规定就排除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时效在金

融行政处罚领域的适用。金融行政处罚对追诉时效作了极大的延长,

无论金融违法行为实施之后经过了多长时间,只要一发现,就会被依

法追究责任,这就杜绝了违法行为人经过追诉时效而逃避责任的企图。



  第四,有关罚款的规定详细而明确。在《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一共有近30处关于罚款的规定,详细列明了需要处以罚款的不同

情形,并明确规定了罚款的额度。其它领域的行政处罚则少有这样详

细的规定。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金融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数额较其它

领域要高。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看,罚款额最低为1

万元或者违法所得的1倍,最高则可达到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的5

倍。



  二、金融行政处罚程序上严谨



  与其它领域的行政处罚程序相比较,金融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更

为严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金融行政处罚的主管与管辖,《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作了严密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

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法律事务工

作部门负责复核处罚意见的合法性与适当性,组织听证。而其它领域

的行政处罚程序则往往不涉及主管机关内部的分工问题。



  在管辖方面,不仅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管辖范围

作了明确规定,还对作出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

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的处罚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



  第二,实行行政处罚委员会制度。依据《程序规定》,中国人民

银行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

主要执法职能部门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行政处罚委员

会的职责是对重大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外的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行政处罚组织的构成、职责范

围等明确固定,这就为金融行政处罚的正确、顺利适用提供了前提条

件。



  第三,规定了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相关程序。中国人民银行执法

职能部门负责立案以及调查取证,调查终结,执法职能部门写出调查

报告,并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连同相关证据

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进行审核,并征求意见。经审核,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将有关材料退回执法职能部门,再由执

法职能部门报主管行长或行政处罚委员会批准。在《程序规定》中当

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权的程序也十分明确。这一系列严

密的程序规定不仅保证实体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同时也充分体现

了金融行政处罚的维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第四,在处罚的决定及监督方面,也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一般

的金融行政处罚由主管行长或副行长(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员)审查

决定,对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则要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查决定。金融

监管办事处行政处罚委员会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还应报分行批

准。金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还应按《程序规定》所提供的格式

制作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对于作出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吊

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处罚决定的,还应在《金融时报》上予以公告,

以使机关公众和社会知晓。



  《程序规定》赋予行政处罚委员会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外的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权。赋予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对执法职能部门

的立案、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审核监督权。这也是其它领域的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所鲜见的。



  第五,在金融行政处罚的执行方面的规定颇具特色。《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错缴、多缴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后认

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已缴罚款,需办理退付款项的,应按

照《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可以说,这一规定填补

了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错缴、多缴等需要退付款项方面的立法空白,

更体现了金融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严谨性。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1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