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

张丽娟 王静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之一,它的含

义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的产品质量要求而依

合同法原理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

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所谓违反默示担保,即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这是一项禁止性要求,也就是说产品必须符

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

必须满足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违反明示担保,

即违反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以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

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

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标识、预先预告、样品等方式表

示。



  产品侵权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

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

的侵权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缺陷产品致该产品的买受人损害,在产品销售者、

制造者与买受人即受害人之间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是

这种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后,在

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产生两个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关系。二是违约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前者依据法律而发生,而后

者依据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保护义务而发生,形成侵权

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两种责任的竞合有以下几种形式:1.合同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

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也损害了他人的法定权益,即违反了侵权行为

法的规范。2.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原因,或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

法定民事权益受到损害。3.不法行为人实施某项侵权行为时,若加

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则此时会出现既可视为侵

权行为也可视为违约行为的情况。例如:某建筑机械厂与某建筑公司

签订一份购销塔吊的合同,合同约定全部货款33万元,建筑公司预

付1万元,待安装调试后付清全部货款,质量要求按建筑机械厂出厂

标准执行,在实际履行中,建筑机械厂按约履行了交付及安装调试义

务,建筑公司也先后付了1万元定金及11万元货款,余款逾期未付

清,后塔吊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亡,酿成纠纷。在

这个案件中,对建筑机械厂而言,建筑公司存在是否违约的问题,对

建筑公司而言,建筑机械厂则存在是否侵权的问题,但违约责任与侵

权责任的性质不同,就合同之诉而言,机械厂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建筑公司实际接收了塔吊并已使用,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质量异议,

建筑公司应及时付清货款,否则即构成违约,而建筑公司因使用塔吊

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则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解决,而不宜在合同之诉

中将侵权损害赔偿作为一个抗辩或反诉提起,这就是违约责任及侵权

责任竞合时,如何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达到准确适用法律,

正确审理案件的关键所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

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产品质量违

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对竞合的赔偿请求权享有选择权,

在实际操作上,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诉讼管辖上的选择权。



  合同纠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

权行为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竞合时允

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2.赔偿范围上的选择权。



  合同的损害赔偿旨在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损失,从

而使受害人获得从交易中应该得到的利益,产品致害行为的受害人如

果因此遭受了重大的可得利益损失,受害人并可以就此举证,那么允

许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就可以得到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按照侵权责

任的赔偿范围,则难以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赔偿,可见,准许

受害人选择侵权赔偿请求权或合同赔偿请求权,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有

利的。



  审判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依照侵权之诉起诉:第一,

由于缺陷产品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第三人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之

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损害也是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

如果选择合同责任,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可以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否定

其存在,也可因其订约时不可预见违约后果而要求免除责任,这对第

三人不利,因此应将缺陷产品造成第三人损害,作为一种独特的侵权

行为,由加害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第二,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的人

身伤害。违约责任只对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违约而

造成人身伤亡,是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因此,不应由合同债务人

赔偿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超出了合同法保护利益范围的损失,必须按侵

权责任处理,如前述案例中塔吊致人伤亡就是明显的例证。第三,缺

陷产品造成的精神损害。对精神损害,判例、学说都不允许受害人根

据合同责任而获得精神赔偿,笔者认为,由于精神损害是合同当事人

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这种损害又难以用金钱来衡量,原则上,受

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赔偿,如果受害人主张精神赔偿,只

能按侵权责任请求赔偿,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他缺陷产品致害,受

害人可以选择侵权的诉因或者违约的诉因,向法院起诉,加害人对此

无选择权,亦无拒绝选择的权力,受害人选择不明或未选择的,法院

应依受害人有利的原则裁判,以帮助受害人采取有力的司法救济,从

而保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28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339&key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