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如何调处 专家学者积极建言
本报记者 刘继纯
编者按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专利法最大的变化有二:其一,如果
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结论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
二,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实施或将实施侵权行为
的,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
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通常称之为“诉前
禁令”。
为尽快将专利司法审查在理论上和审前心理上得到充分的准备和
消化,并且主要是为了方便专利纠纷当事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为此制定了《当事人专利行政诉讼指南》(征求意见稿)和《关于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行为的指南》(征求意见稿)。6月20日,部
分专家学者就新专利法实施,尤其是对两个指南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和
目前存在的疏漏之处,发表了意见。
“诉前禁令”应慎用
俞建扬(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主任):
我认为“诉前禁令”的相关影响很大,可能对地方经济、国家都
有影响。在美国,诉前禁令要求非常严格,所以我赞成对申请的审查
从严。损失的数额很难确定,这种损失不仅是直接经济上的,还有商
誉上的,市场上的。这种判断要在48小时之内作出,非常困难。“如
果发现造成更大的损失”,这个根据是什么?是法院主动发现还是申
请人请求呢?
王汉坡(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科技处处长):
《指南》中“诉前禁令”不应该包括“财产保全”,因为诉前禁
令是对难以挽回的损失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但“财产”中动产比较多。
如果不对诉前禁令的范围作出必要的规定,那么这条措施既可打击侵
权人,也可能反弹,当事人有可能滥用司法保护。
专利法应保护专利权人
魏启学(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
我觉得我们现在应该向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倾斜,不能完全按照
公平原则考虑问题。因为对被侵权事实有时很难调查。我们的专利又
前进了一步,我从保护专利权人的角度谈几点:1.担保问题。如果单
纯以现金担保,对无法判断实际价格的侵权标的,认定很不现实。能
否以银行信用担保?2.我们现在“打假”的实际对象其实是销售商,
而生产者一般很难被发现查处,所以把生产者归入侵权被申请人比较
好。3.法院的管辖问题,有时会拖延诉讼时效。4.间接侵权容易被忽
视,比如组装产品,销售方是否侵权,从技术角度讲存在间接侵权问
题。5.专利文件的翻译,是否要法院指定翻译公司?这样会形成一种
垄断,对文件的质量会有影响。因此法院是否要强求这一点需要考虑。
王汉坡: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要远远大于
对知识专利的激励力度。鼓励创新还不够,在打击国内侵权人的同时,
还应该向中国权利人倾斜,鼓励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
司法审查中的证据问题
李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
第一个问题是,在专利复审案件中,原告是否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可提交证据的范围是什么?因为当初专利复审委员会是按照复审申请
人(即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出复审结论的,如果诉讼过程中原告
又提交了新的证据,那么对被告显然是不利的。第二个问题,法院对
专利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无效案件把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据
了解在其他国家中还没有。当初的专利法征求意见稿中无效案件是由
法院审理的,但最终还是决定由复审委员会来作出判定。现在法院判
决一般只能判决复审委的决定无效,但不会在实体内容上改判。从复
审委的角度讲,一直是在朝着法院判决的方向走,这就是大家形成共
同认识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法院对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的审理。实用
新型案件在我国比较多,在世界范围内这类案件都是一个难题。我们
在《指南》中迈出了一小步,但很不够。
专利技术人员当陪审员
郑胜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设立知识产权庭陪审员,不是为了解决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而
是为减少审理中技术性障碍,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我认为可以采取
这样一种方式,专利局的审查员可以到法院学习。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陪审员问题,如果从专利局请陪审员,当事人会不会申请回
避?任何一个律师提出这样的问题,法院没有任何理由拒绝。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6月27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4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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