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统一法典草案简介

田文昌
  目前,欧盟成员国正在起草欧洲统一法典。制定欧洲统一法典是

欧盟国家关系日趋紧密的一个重要体现,虽然称作欧洲统一法典,实

际上只对欧盟成员国有效,所以严格地讲应当叫欧盟统一法典。欧洲

统一法典并非将欧盟国的法律完全统一,只是对刑事法律(包括实体

法和程序法)中的一些重大原则性内容加以统一规定。制定该法典的

原则是,先收集和比较各成员国的法律,找出共同点,对不同点先予

搁置,对重大原则问题力求一致。所以,在制定该法典时不同国家和

不同法系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要作出一定的妥协。这部法典的草案已经

完成,出台的时间已不会太久。欧洲统一法典的制定反映出两大法系

相互融和的总趋势,从总体内容上看更多地体现了普通法的精神。



  欧洲法典在程序问题上主要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原则,例如,①被

指控者必须被告知所指控的罪名;②告知时必须用易于理解的方式作

出说明和解释;③如需要翻译者必须安排翻译;④须告知其有权得到

律师帮助并可以自己选择律师;⑤须告知其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有权保

持沉默(每个程序开始时都要告知);⑥在得到法律解释和律师帮助

之后才能被指控。



  法典中还明确规定了告知沉默权的三项内容:1.可以保持沉默;

2.可以请律师帮助;3.如果不保持沉默,你所说的话可能被作为

指控犯罪的证据。如果违背了这一必要程序,被告的供述将被作为非

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还规定,被告作证时必须有律师或者法官在场,

如法官不在场,要将当时的录像呈交法庭;在法官或公诉人讯问被告

48小时之前,律师必须看到案卷材料(大陆法国家中有一种预审程

序,重大案件由调查法官主持调查,并在预审中解决包括证据合法性

等所有程序上的问题,所以,必要时调查法官也会讯问被告)。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问题,法典规定,任何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和欧

洲统一法典规定的证据不能出示,即使该证据根据取证国的法律规定

并不违法。



  欧洲统一法典包括的内容很多,以上只是针对与证据规则有关的

一些主要规定作以简要介绍。



  欧洲统一法典由欧洲人权法院适用和解释,在更多的具体问题上

还是尊重和承认各成员国国内法的规定,但当该规定与欧洲人权公约

和统一法典相抵触时,必须服从后者。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