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美德和职业规范

张庆申 王洪坚
  编者按: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肖扬院长提出,要
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一教育三整顿活动”,即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
育,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为配合法官职业
道德教育活动,本刊陆续刊发了一些文章,如《法官职业道德意味着
什么》、《德正方能法严》、《国际视域里的司法职业道德》等,从
不同的视角对法官职业道德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收到较好效果,受
到读者好评。但我们感到,有关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认识问题,仍是
当前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刊这次组织的法官职业道德专版,就是
进行多维理论探讨并着眼于意识的提高,为全国法院开展的法官职业
道德教育活动提供理论氛围。

  法官职业道德就是一个以法官职业美德、法官职业原则和道德规
范为主体的职业道德体系,其内涵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法官职业美
德、道德原则和法官队伍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

  法官职业美德,主要指法官所具有的特定的品性或素质。“这种
品性或素质通常包含在某个方面的道德行为之中,或者为该方面的道
德行为”,这是评价法官品质的典型标准,是形成法官权威、树立法
官形象的重要因素。法官职业美德大体包括以下方面:

  1.自律自重,博学多才。这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法
律专业技能,时刻保持理性的头脑。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在于它并不是
单纯工匠型的简单堆砌操作,而是一项具有高度专业技能,融清醒认
识国家政治现状、具备丰富社会阅历与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于一体的特
殊艺术。审判中,它要求法官恰如其分地操纵审判进程,时刻权衡法
律价值之所在。因此,要求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是集伦理学、政治学、
逻辑学、语言学、心理学、历史学、哲学和法学等多种学科的“大家”
。同时,法官“不能安于现状”,勤奋好学应伴随其一生,因为“每
个法官都会尽力使判决不犯错误,并能经受住上诉法院的审查,这就
要求法官必须与法学研究的现实状况保持一致”。

  2.虚怀若谷,公平待人。这要求法官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法
官之所以威严,除了刚性法律带来眩目的光环外,还因为其人格魅力
所形成的职业荣耀。法官要有同情心,在法官的视野中,“众生平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由己推人,这不
仅是法官做人的本分,也是待人的原则。只有纳百川的胸怀,才能面
对贫富、地位、种族、年龄等各不相同的形形色色的当事人,仔细聆
听他们喜笑哭闹怒悲骂形态各异的述说,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让每一
位当事人看到公正在眼前实现。因为“公正是公平待人的永恒目的”,
“法律的格言是:为人正直,勿伤邻居,公平待人”。

  3.明辨是非,思维缜密。这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
力和良好的思维方式。法官拥有着平息纷争、生杀予夺的权力,必须
小心翼翼地行使,不能率性而为。首先表现为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
“连政治经济问题乃至日常的社会问题都尽量按照法律的普遍性和形
式性的规则和程序使之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加以调整”,决
不做混淆是非的妥协;其次是兼听则明的长处,“习惯于听取不同意
见,从对立之中找出最佳解决方案并通过解释和论证使之成为规范效
力的共识或者决定”;再次是通过缜密的思维把规范与事实、特殊与
普遍、过去与未来织补得天衣无缝。

  4.谨言微行,超越自我。这要求法官要有独立意识,在社会交
往中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感”,能够忍受寂寞,法官应当远离掌声
和鲜花,否则他会被世俗和功利冲垮其理性的头脑。因此,法官职业
特点要求其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来自外界的权力、舆论、亲情等的
左右,为此,法官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远离喧闹的人群和灯红酒绿的生
活,淡泊名利,保持与世俗社会甚至是亲朋好友之间的距离,“冷眼
看世界”;同时,法官要有不同于常人的威严,在言行、举止等方面,
应当谨小慎微,这不单纯是由于法官只面对法庭讲话的职业特点,更
主要的是虽然“一个谨慎的人未必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但一个完全
不谨慎的人将是一个极不负责任的人,从而不适于担任任何信赖的职
位”。

  法官职业道德原则是指法官从事其职业所要满足的一般性的要求,
但该要求是一种相对较高层次、并未明确具体含义的提纲式标准,需
要法官通过具体场合来认识和解释。众所周知,法官职业道德原则主
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忠实于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忠实于法律和事
实;三是忠实于职守;四是忠实于司法独立的价值追求要求,崇尚公
正。

  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就是作为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应当自觉遵循的
一种行为规范。其含义具体明确、简单明了,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只
要从事法官职业,不管个人意愿如何,必须遵守,没有讨价还价的余
地。“遵守规则者对于要做什么毫无自由裁量权”,“为了遵守一项
规则,所必需的一切就是知道它是什么,并能够认识它所适用的场合”
。一般来说,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立场坚定,爱
憎分明;刚直不阿,不畏权势;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
谋私利;诚实信用,文明礼貌;勤政节俭,爱国爱民等。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25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215&key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