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的法理学思考

丁国强
  职业道德是一种内在的控制力。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建构于法律规
范之上的,具有丰富的法理学内涵。法官的价值蕴寓在对司法公正理
想的追求上,所以有必要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对法官职业道德加以分析。

  法官要有司法良知

  法官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法官神圣
的使命。法官必须对他人和群体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抱以最
大的关注,正确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运用裁判手段维护
社会公理。良知可以促使法官把握住公平与正义这一基本价值取向,
在法律运作中体现法官的人文情怀,充分调动内在力量,努力实现法
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维护程序正义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外在表现

  在价值多元化时代,法律具有中立性。法官通过居中裁判依法解
决纠纷,他必须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尊重他们的诉讼权利,给他们充
分的说话机会。西方法学家认为,“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结果中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
某一方的偏见”。审判活动是价值选择和实现的过程。只有通过合法
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法官不能在“法律
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法官的职业道德就是在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之中得以体现的。

  法律信仰是法官道德选择的基点

  在审判活动中,法官要运用自己的全部经验、专业知识和思维能
力,在良心的支配下,通过反复权衡和比较,从而作出确定性选择。
法官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这种
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官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法
官只有获得了法律信仰的精神支持,才能具有坚强的守法精神和勇敢
的护法品格,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了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
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在这种动力的推动下,法官不仅不会利用
审判权力去“寻租”,而且还会孜孜不倦地去从事这一职业,在案件
的处理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25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217&key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