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司法权威

龚德培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自身的抑恶扬善品格和其所组织的强制实
现手段及措施所构成的各社会主体对其产生的畏惧、敬重、崇尚和信
赖,并以此实现其社会作用的内在功能与表现。司法的生成和发挥作
用离不开权威,司法的权威性是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所必须具备的特点,
前提是司法活动必须严格依循正当程序进行。依循正当程序,不仅使
诉讼当事人信赖审判活动是在独立公正的程序的指导下进行的,而且
会使广大民众真正相信法院是在公开的场所,依据公正的程序,从事
着公正的审判活动,从而真正对司法的权威产生认同。相反,违反程
序的各种做法,将使民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从根本上损
害司法的权威性。

  一、司法权威的内涵

  笔者认为,司法权威的含义主要有:(1)司法至上。指司法地
位的最高性,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性的基本精神;
(2)司法至尊。司法以依法公正裁决纠纷为目的,是社会宣扬公平、
正义的场所。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应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地位;
(3)司法至信。司法权威来源于人们对司法的信任与信赖,司法权
威需要法律信仰的支持。

  通过对司法权威的上述含义分析,可以看到司法权威的以下几个
特点:

  1.司法权威的国家性。由于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司
法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裁判,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司法要平亭曲
直、定纷止争,有效地解决各种纠纷,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由此可见,没有一定的强制力,是难以树立司法权威的。

  2.司法权威的道德性。司法的权威无疑需要司法自身的公正品
格以及通过对人道德权利(应有人权)的尊重来加以确认。司法程序
的真正价值,在于它不是把人作为某种手段来看待,而是在程序运行
中,维护人格尊严,实现人的法律及道德主体地位。

  3.司法权威的政治性。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独立
司法的中立品格,要求司法与政治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将所有的政
治性问题通过司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性或技术性的问题来处理,是司法
魅力之所在。这种既远离政治、又影响政治的状态,有利于公众对司
法权威的认同和确信。

  二、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司法权威

  由上述分析可知,司法权威既来源于强制,又来源于确信和承认。
司法权威的树立过程就是使司法由至信、至尊、至上到至威的过程,
也是司法的自律、自立、自治的过程,这一切都与正当程序息息相关。

  1.通过正当程序确立司法权威的政治性形成司法信仰。司法的
权威来源于对司法的信赖。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决定了人民可以充
分表达自己的主张和异议,互相竞争的各种层次上的价值判断或利益
都可以得到综合考虑和权衡。其结果是,不满被程序过程吸收了,一
种更完善的解释和判断被最终采纳。这样做出来的决定极大地缩小了
事后怀疑和抗议的余地,显然更容易获得权威性。通过平等参与,当
事人摆脱了仅仅作为客体而被动承受别人意志的命运;也正是通过平
等参与,使人民确信司法是公平、正义的场所,从而产生对司法政治
上权威的认可与信赖。

  2.通过正当程序产生司法权威的道德性维护司法尊严。司法的
权威亦来源于对司法公正的承认。从某种意义上看,由于程序是合理
选择的适当方式,因此它本身具有一定的理性权威。以明确、可靠的
认知为基础,以公开、透明的规则为依据建立起来的司法制度,足以
排除恣意、混乱和专断。这种正当法律程序产生的理性权威最具有说
服力。人们相信正当程序的拟定和选择是深思熟虑后的理性的产物,
并且确信通过这些正当程序可以获得公正的裁决结果。这样,司法就
获得了人们的承认,并进而培育和树立起人们的公平、正义观念。当
这种司法精神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时,人们对司法的正当性认识才
能更深刻、更具体,司法才能获得更多的道义上的支持和尊重,才能
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

  3.通过正当程序维护司法权威的国家性保障司法至上。司法权
威还来源于对司法的服从。服从既源于外在的强制,也源于内心的自
愿。法律程序的“正当性”要求程序主体的自治性和程序行为的依法
性,在确信司法的政治权威和承认司法的道德权威的基础上自觉服从
司法的裁决结果。司法权威的国家性意味着产生司法至上,至尊的基
础是国家强制力,但强制力不是根本,司法只有当它在一定程度上反
映了社会的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在人民内心得到认同的时候,才有
充分的实效。

  作者系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24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186&key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