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证人宣誓制度

华建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任何知悉案件情
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并负有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然而在现实中,
证人作伪证的现象并不少见,已经严重地妨碍了诉讼的进程,影响了
审判的公正性,浪费了宝贵的诉讼资源。

  我国目前的证人保证制度采取的是默视文字画押方式。该制度存
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够从心理上对证人进行必要的考验,也无助于提
高证据的证明力。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英美
法系的诉讼规则,确立证人宣誓制度,从形式上考验证人,设置一道
证人作伪的防线。

  培根曾经说过:自古以来,最有能力的人都有坦白直爽的行为,
都有诚实不欺的名誉。而作伪的最大害处是剥夺一个人的信和任。因
此,作伪者是有心理负担的,内心是恐惧的。通过制定宣誓证言制度
可以加深证人对说假话产生的恐惧感,并感受到法律的约束力。在目
前我国法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采用宣誓证言制度,有利于培养人们
的法律意识。庄重的宣誓形式能够使人们意识到作伪证的严肃性和作
伪证的严重后果,作伪者一旦被发现,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从而保证
作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证人的宣誓一般可以这样:“我宣誓,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公民
作证的义务,我提出的证据都将是完全真实的,如有违反,我愿意承
担一切法律责任。”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24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187&key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