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纠纷的处理

瞿琼
  互联网是新事物,它的出现和迅速发展引发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
有些网络侵权行为,传统的法律规范已经“鞭长莫及”。其中,最典
型的莫过于域名纠纷。

  2000年5月,美国宝洁公司起诉一家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公司,
原因是该公司抢注了“舒肤佳safeguard”的英文域名。7月,“影院
热线”网站起诉艺龙网,理由是后者剽窃其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对美国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注册的“safeguard.com.
cn”域名无效,并立即停止使用。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符合民法的
基本精神。

  此外,在武汉、广州、北京等地,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此起彼伏,
以辖有“中国硅谷”——中关村的海淀区法院为例,1998年以前几乎
无一件因“网事”提起诉讼的案件。1998年该院才受理了一件网络案
件,到1999年骤然增至17件,占全国的一半还多,其中域名纠纷就达
7件之多,可见,随着信息化革命的到来,网络域名纠纷问题不可忽
视。

  目前,对于域名侵权案,法院审理的原则是有特别法的按特别法
裁决,无特别法的按不正当竞争法裁决。笔者认为,域名不是商标,
但又体现网站的个性;它是网站的地址,但又不能等同于有形的地址。
因此,域名管理方面要专门立法。

  如果说现行的域名管理办法都是规章(包括最近出台的两个),
对法院只有参照意义的话,是否意味着在域名管理方面仍旧“无法可
依”?笔者认为,我国还是有法可依的,因为域名管理主要是域名注
册问题,纠纷的发生主要在于注册域名与他人的商标、商号或者其它
商业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因此适用的法律应当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如果这些法律没有专门针对域名的内容,可以进一步修订或补
充这方面的立法。

  但是,网络不同于传统地域空间,一旦遭受网上侵权应该向哪里
的法院起诉?目前律师和法官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诉状可向实施侵权
行为的服务器所在地、域名管理机构所在地和侵权地的法院提交。侵
权地是指被侵权人在哪里上网得知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哪里就是侵权
地。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方便被侵权人进行诉讼。如2000年8月发生
的东方网起诉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侵权一案,原
告即以上海作为侵权地,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送诉状。

  打官司需要证据,但因为网上内容是数字化的,更新速度又很快,
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有相当困难,且真实性又难以保证,因此对于域
名纠纷的所需证据,笔者认为经过公证采集证据较为适宜。

  如何认定域名侵权的赔偿额度也是法官办案的一个棘手问题,由
于大量的域名侵权难以量化,笔者认为,在不涉及电子商务的域名纠
纷中,应主要采用停止侵害、撤销两种责任形式,慎用经济赔偿,经
济赔偿的法律救济必须以损害存在为前提,如果权利人没有遭受实际
损害,就不能获得经济赔偿这种法律救济方式。同时在存有损害的事
实面前,法官裁判也应引进法定赔偿额制度或模式,根据侵权程度确
定一个幅度,提高办案的可操作性。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6月24日。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1-06/24/content_
197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