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瑕疵的削价商品能否退还
——兼论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义务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

汪海燕
  2001年1月1日,某商场对鞋类商品4折削价处理,顾客张某购买
皮鞋一双,价值80元(据商场称该商品原价200元)。一星期后,皮
鞋鞋底断裂,张某找到商场要求退赔,但商场拒绝。理由是:商品是
削价商品,商品一经卖出拒不退换;商品打折原因就因为是积压商品,
且鞋子质量一般,不然不会以如此低的价格卖掉。双方协商未果,1
月18日张某诉至法院。

  这起案件引发了一个问题,商品买卖中商品的品质担保义务与合
同买卖风险转移的冲突如何解决。笔者认为:

  一、卖方应当承担商品的品质瑕疵担保义务

  所谓品质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含有隐瞒的缺陷
和与合同不符的品质问题,以至于不适用其用途和价值减少。目前,
各国的法律大都规定出卖人必须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负责担保,
即一旦发生标的物品质瑕疵,出卖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1.出卖人是否隐瞒标的物瑕疵,决定其是否应承担标的物瑕疵
担保义务。

  (1)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若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缺陷或故意扩大
标的物的品质的,那么出卖人应当负担担保的义务。(2)若出卖人
事先告之商品的瑕疵,而买受人仍坚持购买的,则出卖人不承担相应
责任。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
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二)没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履行标准履行。

  2.本案中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义务。(1)皮
鞋瑕疵于标的物(皮鞋)风险负担转移时就已经存在。(2)买受人
不知标的物(皮鞋)有瑕疵,且在不知道上无重大过失。(3)出卖
人对有瑕疵商品应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商家的出卖人用含混的语言
隐瞒了标的物(皮鞋)的瑕疵,导致了产品的重大缺陷风险。

  二、本案中出卖人应承担隐瞒标的物瑕疵,导致皮鞋鞋底断裂的
风险责任

  买卖合同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交付前由于不可抗力或
者意外事故而遭到毁损灭失。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
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对合同风险
转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买卖标的物的交付有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但风险负担却随之转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主要
有以下几种情形:(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
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出卖人出卖交
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
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
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此外,合同法还对买
卖合同的风险作出了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看“风险转移”,主要
涉及皮鞋随时断裂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还是由出卖人承担的问题。

  出卖人隐瞒标的物的瑕疵而交易该产品的,其买卖合同的风险不
因交付而转移。笔者之所以认为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商品有瑕疵的其商
品造成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不应从交付时转移的理由如下:因为商品有
瑕疵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
方应当承担责任。作为卖方将不具有使用价值或具有商品一般特征的
产品予以出卖,则违反了合同法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由于合同无效,
标的物已转移,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应当由卖方承担。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21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