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豁免财产制度

黄海涛
  豁免财产制度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执行法,但其作为保障被执行人
基本生活的法律措施在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均占有重要的一席
之地。许多国家,如英、美、日、法等国家都在法律中详细规定了不
得执行的财产范围。所涉及的法律部门主要是民事诉讼法或单独的强
制执行法,其它的法律也有所涉及,如民法、商法、著作权法、专利
权法、航空法、海商法等。就规定的科学性、灵活性和完备性而言,
日本的民事执行法中规定较好。

  在日本,豁免财产包括以下几种:

  1.日常生活必需品及生活费。如债务人生活所不可缺少的衣服、
寝具、家具、炊具、草垫等;债务人生活所必需的两个月期间内食物
及燃料;债务人所必需的假手、假腿及其他供以补助身体的物品;政
令所规定家庭在一个月内所必需的最低生活费的金额。

  2.精神上必要物。如佛像、灵牌及其它供礼拜或者祭礼所不可
缺少的物品;对债务人所必需的家谱、日记、商业账簿以及类似文件;
债务人或其家属受领的勋章及其他表彰名誉的物品;债务人在学校及
其他教育设施学习所必需的书籍及器具;与发明或者著作有关的物尚
未公开发表的。

  3.必要执业用具。如主要以自己的劳力经营农业生产所不可缺
少的器具、肥料、供用于劳动的家畜和饲料以及进行下一次收获而耕
种所不可缺少的种子和其他类似的农产物;主要以自己的劳力经营渔
业的人,捕捞水产品或养殖所不可缺少的鱼网及其他鱼具、鱼饵、鱼
苗及其他类似水产品;技术员、职员、劳务人员及其他主要以自己的
知识或者体力劳动为主要职业及从事营业的人,其业务上所不可缺少
的器具及其他物品;在其职业上或生活上所不可缺少的印章及其他图
章。

  4.必要安全用具。如为了防止灾害和保证安全,根据法令规定
对于房屋及其他工作物品必需准备的消防用机械或器具、避难器具及
其他备品。

  在日本,法院执行财产的范围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和执行根据
(如判决书)的内容,不得超额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应该严格地遵守
法律的规定,依法排除对被执行人豁免财产的执行。但考虑到现实情
况千变万化,为避免法条列举式规定的僵化给实际执行工作带来的困
难,日本的民事执行法中专门规定了变更禁止扣押财产范围的程序。
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考虑债务人的生活状况及其他情况,可命
令撤销扣押的一部或全部;在情况发生变化时,法院可依新的申请改
变原来的决定。无论是申请扣押还是申请撤销扣押,无论法院的决定
对被执行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对其决定不服的一方均可提出执行抗告,
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查并改变其错误决定,从而获得二审救济。但
此类抗告一般不能阻止原决定的执行。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25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228&key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