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靠重典就能治吏?

钱晓峰 顾文
  历代统治者对吏治都较为重视,不仅规定了比较完善的用人制度,
还通过立法对贪污腐败现象重刑惩治。在我国古代文献中,惩罚官吏
贪赃的记载比比皆是。如《魏书·刑法志》记载:“律:‘枉法十匹,
义赃二百匹大辟。’”唐代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6种非法占有公
私财物的犯罪总称——“六赃”。《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
的“疏议”曰:“在律,‘正赃’惟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
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至朱元璋上台,对官吏的治理更为严格,被后世称为“重典”、
“酷法”的明大诰,大部分是惩治贪官污吏和豪强作恶的案件。《大
清律例》对一般受财,“计赃科断”;说事受钱,则“计赃从重论”,
 贪官多“赐令自尽”,连坐属员。但是,由于封建制度的腐朽本质,
没有从根源上消除腐败的原因,贪官污吏仍层出不穷。

  从我国历史上来看,“重典治吏”固然有其一定的历史借鉴意义,
也是治贪的必要手段,但由于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产生的根源,
可谓治标不治本。对此,清代学者赵翼对宋代惩治赃吏的总结给了我
们很好的启示。赵冀说:宋太祖的严法治赃吏,到太宗时,“法令犹
未弛”。但已出现“骶法(枉法)曲纵”的现象;真宗时,则“比国初
已松弛矣!”到了理宗时,“已为具文,而官吏之睃削如故也。”总
之,越是到后期,越是不能贯彻反贪立法的基本精神,越是不能惩治
贪官污吏,社会也就越黑暗,这就是封建社会历代王朝的通病,无一
例外。“重典治吏”可能会在一时起到一定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起初的威慑作用大大削弱,而且随着既得利益阶层的增多,反对者
或明或暗地予以抵制,最后只好不了了之。

  从刑法价值评判,“重典治吏”的弊端在于,为了达到惩治腐败
的功利目的,盲目适用刑罚,不区分犯罪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都施以
重刑,丧失了刑法的公正价值,陷入重刑主义误区。这样不仅不能达
到惩贪治吏的目的,还有可能使初犯与偶犯无回头之路,逐步滑向犯
罪的深渊。

  在惩贪治吏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公正理性的刑罚观,明确对腐败
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
和公私财产,并以此为戒让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必须认识到刑罚只
是社会调控的一种手段,还应该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
诸手段,切勿把刑罚作为维护统治的主要手段甚至是惟一手段。在确
定刑罚必要性的标准时,应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制止腐败犯罪时
真正具有威慑力的不是严刑峻法,而在于有罪必罚,编织严密的法网,
打消罪犯的侥幸心理。

  “重典治吏”存在的弊端,需要我们在治吏对策上,寻求更加理
性的途径。

  1.严法治吏。严而不厉的刑法既不会放纵罪犯,又维护了刑法的
公正与合理,是一种理想的刑法模式。在惩贪治吏的刑法选择上,我
认为以此模式为最佳,应改重典治吏为严法治吏。严法治吏构筑起严
密的贪污贿赂罪的法网,建立起有罪必罚的因果联系,让人们心中形
成“当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观念。这将会达到良好的犯罪预防
效果。

  2.以德治国。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与泛滥,原因是多种
多样的,但其中重要一点是公职人员在主观上丧失了正确的人生观、
理想观和道德观,道德的堤坝一旦溃决,就无可挽救地滑向犯罪的深
渊。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法治国”的决策与执行主体,他们的
整体道德素质对依法治国伟大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要
实施“以德治国”,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在公职人员心中构筑一道
防腐倡廉的防线。

  3.制度防腐。阻止权力的异化,既要靠人性的完善,更要靠外
部的约束,在权力之外,构建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监控和规范权力的
运作方式,使掌权者不能贪,无疑是反腐败的一条重要途径。

  注:引自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年6月20日。
http://ww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id=41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