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错误责任的承担

张爱华
  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
施可能会由于当事人的申请错误或法院办案人员违法行为而给被申请
人造成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保全措施错误是因申请人申
请错误还是法院办案人员违法所致,是确定保全措施错误责任人承担
的基础。笔者就这一问题谈一点个人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同仁。

  一、申请错误的确认及责任的承担

  申请错误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另一方
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和事实不成立。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即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错误和申请财产保全对象错误。前者指申请人
提起的诉讼请求即主张的权利不合法。后者是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某
一项具体财产不是被申请人的而是第三人的(与申请人、被申请人无
利害关系)。如甲申请扣押乙的车子,车子的所有权是丙的,造成保
全对象错误。

  根据民诉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错误的,应由申请人负责赔
偿。如果财产保全的财产已交付给申请人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新裁定,
撤销原裁定,并责令申请人返还该财产。如果造成损失,被申请人可
以依照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申
请人给予赔偿。

  二、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违法的确认及责任的承担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违法是指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
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实施,即没有正确行使职权。法院受理
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后的职权行为,分为审查和实施两个阶段。审查阶
段一般审查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按照
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提
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的诉讼请
求中没有给付财物、履行某种行为的内容,不发生诉讼保全的问题。
(2)必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即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
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国
家、公民财产的进一步损失。(二)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要求。如申请
财产保全的手续是否完备,责令提供担保的手续是否完备等。(三)
申请财产保全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一般来讲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财
产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
地。(四)提供担保的财产是否合法、所有权是否明确、是否真实。
实施阶段的要求,一是应制作保全措施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二是不
能超出请求的范围;三是采取保全措施的某项财产必须准确即必须是
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

  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在受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后,有以下行为
的,可以确认采取保全措施违法:(1)有审查失职行为,即审判人
员受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后,没有认真依照法律规定审查。(2)审
判人员采取保全的某项财产权属错误。即对非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
保全措施,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必须注意的是,这里的“某项财产”
是指法院受理保全申请后,决定对之采取保全措施的某一具体财产,
而不是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3)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超出
了请求范围。(4)案外人对采取保全措施的财物主张权利,提出异
议,理由成立,审判人员却不予采纳,驳回案外人提出的异议。(5)
未按法律规定期限或条件解除财产保全及重复保全。(6)对保全财
产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及变卖保全财产时未按规定作价、拍卖,违法将
财物卖给他人。

  确认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违法时应注意两点:(1)违法是一个客
观标准,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这里的违法归责不同于民法上的过
错归责。过错,在很多情况下被解释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但国家赔偿法归责并不问行为人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而是以法律、
法规作为标准来衡量,只要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就是违法。(2)
违法行为必须造成损害后果。对采取保全措施违法的处理,根据国家
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负责赔偿。

  三、申请人申请错误和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违法竞合的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采取保全措施错误,有时是由于申请人的申请错
误和法院审判人员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竞合。对此,
应由申请人和法院共同赔偿,但申请人无赔偿能力时,应由法院负责
赔偿。理由有三:(1)财产保全决定实施权在法院,对依法不该采
取保全措施的而采取了,其损害主要是法院的违法行为造成的。(2)
有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无赔偿能力、法院不予赔
偿,那么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利永无实现,故在申请人无赔偿能力时,
只能由法院负责赔偿。(3)有利于严肃执法。

  注:引自人民法院报2001年6月20日。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25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