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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禁放鞭炮之法
贺卫方
    
  “砰——啪——”

  什么声音?鞭炮?不对呀,本市禁放鞭炮已经多年,人们似乎都
习惯于安安静静地过年了。几年来,违反规定,燃放鞭炮的只是极其
偶然的事情,对于居住在市区里的人来说,鞭炮声已是难得一听了。
但是,刚才那一声分明是“二踢脚”的声音……

  正寻思着,猛听得外面鞭炮声大作,赶忙到阳台寻声望去,只见
前面那片居民区里已经是响成一片,不仅有声响,而且还有光亮,五
颜六色的烟花把个夜晚照得如同白昼一般。我家小儿兴奋异常,大喊
大叫,又蹦又跳。说实在话,自己是法律职业者,对于违反法律的行
为自当有本能的抵触,即便不去官府告发,总不应当有欣庆之感,但
是,那天晚上,我内心的确颇有一丝快意。这当然是因为自己对这禁
放鞭炮之法有些不同的看法。

  本来我并不是一个燃放鞭炮的爱好者或赞成者。过年时节,漫步
街头,脚边轰然一声,直把人惊得肝胆俱裂。空气里弥漫着浓浓的火
药味,本来污染就十分严重,鞭炮的加入真正是雪上加霜。又常听说
一些人给鞭炮炸去了手指、崩瞎了眼睛,无疑是一辈子的悲剧。更有
消防队如临大敌,消防车嘶鸣着驰向烟花爆竹引燃的火灾现场……所
有这些,都似乎表明禁放鞭炮之法确实是于国于民都十分有利的善政。

  但是,让我们慢些下结论。冷静想来,这项立法也不是只有利而
无弊。弊在何处?首先是我们中华民族最重要的节日中的最重要的一
个特色失去了。“爆竹声中一岁除”,没有了爆竹声,沉寂寂的除夕
夜,这大年与平常的一个大礼拜还有多大分别呢?不应小看这民间风
俗;风俗礼仪原本是一个民族抽象理想的外显与寄托。有人会说,我
们今天已经有了取代放鞭炮之类“陋俗”的新风俗,那就是每年三十
晚上中央电视台的春节晚会。但是,且不说如今这晚会已经有强弩之
末的势头,便是继续办下去,也难以取代鞭炮的功效。燃放鞭炮是一
种室外活动,它是由参与人主导的、热闹的、“色香味俱全”的活动。
而看晚会却是家家户户只缩在自家屋里、被动的和千篇一律的活动。

  第二个弊病是使许多生产和销售鞭炮的企业失去了偌大一个城市
市场,可能使得这些企业中的一些人失去他们本应有的经济利益和就
业机会,当然也使得国家本应从这个行业获得的利税收入减少。赞成
禁放鞭炮者或许会说,用人的手指、眼睛以及许多火灾损失换来的这
份经济利益是不正当的。然而,这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经济利
益的权衡问题。有谁仔细计算过鞭炮厂下岗工人的损失究竟有多大呢?
鞭炮固然有可能造成危害,但是,可能对消费者产生危害的产品正多
得是:香烟可致人死亡,酒类可令人借酒闹事,安眠药可以为失眠者
安眠也可以让失意者长眠,汽车给生活带来方便却令数以万计的无辜
者惨死轮下,充斥着有毒物质的废气不知让多少人患上肺癌。我们是
否应当立法禁止生产香烟、酒类、安眠药、汽车呢?如果不应当,为
什么唯独鞭炮获得这样的不公平待遇呢?

  走笔至此,我似乎已经成了一个燃放鞭炮的赞成者。其实,我的
立场与其说是反对或赞成禁放鞭炮,不如说是对于一些城市立法机关
的立法方式不甚赞成。这是禁放鞭炮之法可能产生的第三个弊害。实
际上,在现代社会中,通过立法对社会生活加以管理的过程便是各种
利益本身不断地相互竞争和立法者对此加以权衡的过程。德国名相俾
斯麦有言:“世上有两物,爱好者不当去观察其制作过程。两物者,
一为香肠,一为法律。”虽然语近调侃,但也道出立法过程的一方面
特点。实际上,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不同利益的竞争不见得只是一
种无奈的现实,更是提高立法合理性的重要途径。这就是为什么在现
代立法过程中,由立法所涉及到的利益集团和相关专家参加的听证会
变得愈来愈重要的原因。例如,要制定禁放鞭炮之法,应当邀请反对
燃放的市民代表、医生以及消防部门的代表到立法机关发表他们的见
解,也应当邀请赞成燃放的市民代表、鞭炮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代表、
民俗学家以及心理学家表达他们的看法。经过充分的辩论、计算、妥
协,最后确定是禁止,是限制,还是放任。可是,在我们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的各个大小城市中,有几个城市的立法机关举行过这样的听证
会?

  不经过严格的论证,一项如此重要的风俗便遭到废除,这开了一
个不好的先例。既然过年放鞭炮的风俗可以禁止,下一步,我们的旧
历年本身也未尝不可以废止——它的弊害同样明显得很。

     1998年2月9日燕北园,原载《工人日报》1998年4月25日

  注:由作者本人供稿。

 

添加时间:2001-8-25 17: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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